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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撤销后是否可以向上级公司追偿货款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律教育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3-20

  问:2004年8月,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我公司向其提供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的货物,该公司收货后却未按约给付货款。我公司向其索要货款时,发现该公司总经理孙某携款潜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孙某抓获,人民法院对孙某按诈骗罪予以判刑。现该公司已被撤销,我们能否向其开办的上级公司追索货款?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及《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该公司总经理孙某非法占有货款潜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或者免除该公司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由于该公司已被撤销,所以你公司的货款应由其开办的上级公司负责偿还。因此,你公司可以在法院审理孙某诈骗罪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开办该公司的上级公司追索货款;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按民事案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办该公司的上级公司偿还货款。

    摘自《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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