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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刘某驾驶机动三轮车沿乡间公路行驶,不慎与前面骑自行车的梁某尾追相撞,将梁某撞倒致口鼻流血而昏迷,随即送入医院抢救治疗,住院多日。经鉴定梁某属于二级伤残。双方及代理人在公安派出所主持下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1)事故是对等责任。(2)诊断费、医疗费预计4万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刘某承担20000元。协议签定当场付请,以后概无争议。而事实上仅梁某的治疗费就花费了5万元。后梁某不服诉之法院,除要求赔偿调解时给的2万元外,增加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助费、还要求精神伤害赔偿金。 问:1、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2、梁某能否再起诉?3、梁某诉讼请求超出调解书的范围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答:1、公安局派出所主持下的本案调解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所签定的,应该有效。但是因梁某伤势为重伤,属二级伤残,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故该调解书未全面涉及应赔偿的内容,对于梁某来说是显示公平。 2、在公安派出所主持下签定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一经反悔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梁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调解书之外的各项费用。 3、梁某提起的各项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刘某给梁某造成的是二级伤残,依照《民法通则》并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之有关法律规定,刘某应该赔偿梁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等费用。所以,梁某的各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梁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所以,梁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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