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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售价”并非最低,经营者应双倍赔偿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12348法律咨询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25

    问:新春之际,某服装专卖店突然大做广告,声称以最低价格清仓甩卖全部商品。我花费880元购买西装一套,自以为很是合算。谁知,一星期之后,该专卖店又做广告,声称再度降价。我所购的那款西服价格已降到660元。我找到当地消协投设诉,认为该专卖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经消协调解,买卖双方未能达到一致。请问,该商店的做法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吗?
    答:我们认为,某专卖店第一次广告时宣称销售价为最低价格,与事实并不相符,显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欺骗,误导了您,使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有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该专卖店为了促销,谎称其售价为最代价,侵犯了以您为代表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这种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属于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消法》第49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您可以将西服退还专卖店,由该专卖店赔偿您1760元。
    摘自《12348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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