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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受害者如何不被****车套住?
文章作者:ad 文章来源:法律咨询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1-26


问:我在驾车途中遭遇事故,人车损失均严重。

  交管部门调查结果证实:1。对方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该车是“****车”;3。肇事司机在事发后逃逸。我向交通管理部门请求拍卖该车以赔偿我的大笔修车费和医药费,但他们答复说就算拍卖,收入也要上缴国库。我该怎么办?

答:类似的情况和咨询,我们也经常遇到,你提出的问题属于“****车”的法律问题。****车是指假冒他人车辆的车牌、车号而非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交通安全法》第96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至于处理****车产生的收入能否用于清偿你的损失,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相关规定,****车经30日仍无法查明机动车所有人的,交警部门可以对事故车辆作拍卖处理,所得价款应优先抵偿受害人。所以,你的主张是有理由得到交警部门的支持的,除非该****车没有任何价值。

  即便该****车拍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抵偿修车费和医药费,本律师认为还有以下三个路径可供你选择:一是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你可以根据本车受损、本人受损的情况,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二是你可以****车的车主或(和)司机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第1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且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仅当事人身份未能查明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予以受理。三是鉴于****车司机有犯交通肇事罪的嫌疑,依《刑法》第133条及《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责任并明知是无牌证而驾驶和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并且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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