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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女北京演唱会15万版权费合理吗?
文章作者:张英华 文章来源:www.xm148.com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1-13

     主办方:北京场15万版权费出乎意料的高,在行内从没有见过

    音著协:超女演唱会作品的表演权属于“专有许可”,15万的版权费用是根据“专有许可”确定的

    国家版权局:实行“专有许可”时,著作权人或管理机构有权自己决定价格。版权收费标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很难用一个固定的标准去界定

    超级女声在湖南卫视一炮走红以后,又迅速在全国展开巡回演唱会。但以翻唱为主的超级女声全国巡演演唱会在10月9日的北京专场却遇到了版权风波,原因在于大部分翻唱曲目的版权管理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要求演唱会主办方在9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的版权使用费并取得使用许可权,而主办方认为与之前超女演唱会成都场收取的4万元版权费相比,北京场的版权收费“出乎意料的高”,并称“在行内从没有见过”。在演唱会临开场前几个小时,双方谈判宣告破裂,演唱会仍如期举行。因此,音著协于该演唱会举行后第三天,向主办方发出律师函,称演唱会侵权,向主办方索赔50万元。目前纠纷双方仍在采取协商方式解决这一纠纷,音著协有关人士表示协商未果不排除采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应该按照国家版权局在1993年发布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法定标准”收费,还是按著作权持有者或版权管理部门音著协自定的“专有许可”收费。《办法》第二条规定:“演出作品采用演出收入分成的付酬办法,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付酬,但每场不得低于应售门票售价总额的2.5%。”门票收入是指扣除演出场地费用后的实际收入。

    音著协法律部俞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办法》是针对演出法定许可作品而规定的收费标准,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作品使用者可以事前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必须按照规定的固定标准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但超女演唱会作品的表演权属于“专有许可”,即使用者事先必须得到著作权持有者授权后方可使用,具体费用双方应协商决定,可以参照法定许可的收费标准,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商议,即适用“专有许可”。因此,音著协有权根据演出市场的行情并根据国际惯例确定收费价格。15万的版权费用是协会根据“专有许可”确定下来的。

    “超女演唱会演出组织者对收费的不满在于,他们认为,音著协是一个机构,应该有一个收费标准。如果著作权人是个人的话,没有标准并不是难以理解的事,但对于机构来说,没有标准就难以接受。”俞律师说。

    这里难免让人产生一个疑问,音著协采取的“专有许可”收费办法是否合理合法?

    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其法律专家告诉记者,《办法》是国家版权局在1993年、也就是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前发布实施的,是对法定许可的作品采取的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版权收费规定,但著作权法修改后,删去了法定许可,原有的收费标准就变成参考标准,不具备强制性法律效力。现在大多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都按照“专有许可”来收费,使用前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双方议定价格。因此,在实行“专有许可”时,著作权人或管理机构有权自己决定价格。

    据了解,国家版权部门今后将会针对法定许可取消后,《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问题出台一个解释性的文件。

    版权收费没有法定标准,会不会出现漫天要价的局面?

    对此,国家版权部门有关法律专家对记者说,版权收费标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作品受欢迎的程度、市场上的供求关系以及组织者经营水平的高低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到演出的盈利水平,也就很难用一个固定的标准去界定。演出方与著作权人对于版权费用的讨价还价,就如同市场上的其它商品一样,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费用高,使用者就会越来越少,价格也就会逐渐降下来。

    “如果因没有标准而引起很多的版权收费纠纷,我们可以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重新出台一个非强制性的示范标准,而一旦这些纠纷妨碍了著作权作品的传播,我们也会考虑是否要出台相应的强制性措施。”版权部门有关人士对记者说。(记者 张英华 实习生 王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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