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往往被某些公司利用,这些公司往往通过文字游戏、将简单的东西复杂化、故意不使用常用词语、约定己方的合同解释权和变更权、利用相对方对服务事项的缺乏了解和法律知识的匮乏、不给相对方过多的解读合同文本的时间、在解释合同时描绘一幅美好的前景而又故意不将这些虚假陈述载入合同文本等方式“诱骗”相对方“尽快”签订合同。当合同相对方反映过来,这些公司又以合同为依据拒绝向对方解除或变更合同等合理要求。
案件背景:
S先生某晚受邀参加T公司的介绍服务产品的聚会,在大会后,T公司的职员与S先生进行一对一的交流,极力邀请S先生成为T俱乐部的成员。T公司职员巧舌如簧,将其介绍、鼓动、邀请一直进行到深夜。S先生头昏脑涨、盛情难却,在没有时间对合同文本进行解读的情况下,签了合同,交了费用。次日通读合同,后悔多多,遂找到本人,寻求帮助解除合同。
我在解读该合同后,发现合同中诸多条款显示公平或无效,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较高,建议发《律师函》协商解决,“先礼后兵”。S先生接受了我的建议,持《律师函》与T公司交涉……
律师函
T度假发展有限公司:
S先生于2005年5月28日与贵公司签订了《T逍遥卡会员合同》,我们注意到该合同中存在以下问题和缺憾:
一、按照贵公司单方制定、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约定,S先生的义务是确定的,即按时、按量交纳会员年费。
二、按照贵公司单方制定、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及相关文件约定,S先生的权利却是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
1 该合同第四条(会员年费)第2项约定,“无论乙方是否使用当年的度假权益,乙方均有义务向甲方的客服中心交纳会员年费”,但并未约定“当年的度假权益”是否可顺延至以后行使,显失公平。
2该合同第四条(会员年费)第2项约定,“乙方逾期支付年费的,应按照逾期支付年费的总额向甲方交纳0.2‰的滞纳金”。该约定中的“0.2‰的滞纳金”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无效。
3该合同第七条(度假点数的约定)第1项约定,“乙方享有的免费住宿权益是以点数计算的,乙方实际享有的度假天数应按乙方实际入住酒店/度假村的度假点数而定”,但所谓“金冠级”、“银冠级”酒店、度假村数量、名称、位置以及每日点数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将使乙方合同权利的行使处于一种无法确定及完全受贵公司控制的状态,显失公平。
4贵公司单方制定的《会员声明》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贵公司有权对酒店、度假村数量“进行增减”,并对点数进行调整,该格式条款排除会员主要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为无效。
5 贵公司单方制定的《T逍遥卡会员权益使用说明》“申请预订流程”中规定,会员预订后,由贵公司“查找预订是否有空档”,如无空档,会员须修改预订,但贵公司的查找及其结果完全不在会员的监督之下,亦将使乙方合同权利的行使处于一种无法确定及完全受贵公司控制的状态,显失公平。
综上,贵公司单方起草或制订的《T逍遥卡会员合同》、《会员声明》、《T逍遥卡会员权益使用说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显失公平,使S先生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应予撤销。受S先生委托,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声明如下:
要求解除贵公司与S先生签订的《T逍遥卡会员合同》,并要求贵公司返还师天胜先生已付费用,否则我方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此致
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李勇 律师
2005年6月6日
案件结果:经交涉,T公司与S先生解除了合同,返还了费用。
2005年12月14日
李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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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