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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漫游费纠纷
文章作者:郑金雄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1-27

   《人民法院报》手机用户异地通话,电信公司收取手机漫游费时,大多数人可能已经习以为常了。然而,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质疑漫游费引发的纠纷案。
  原告戴元龙称,2004年8月,原告在福建莆田市之外的国内其他地方用号码为13808571×××手机主叫其他电话7次,被告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分公司因之收取其国内漫游通话费6元6角、长途通话费1元8角9分;期间,原告的手机还被其他电话呼叫通话8次,被告因之收取原告国内漫游通话费9元6角、长途通话费5元5角2分;同时,被告还向原告收取该月份月基本费25元4角2分。被告收取国内漫游通话费的标准是每分钟6角,长途通话费的标准是每6秒钟7分。原告认为,信息产业部2000年5月15日出台的信部清(2000)419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取消每分钟6角的人工漫游费。2003年2月21日,在信息产业部重新调整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里,“漫游”这一电信业务第一次在法定文件里亮明身份,但它被该目录列为基础电信业务,且该目录只把它区分为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不是列为增值电信业务,也没区分为人工漫游和自动漫游。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移动公司停收每分钟0.60元的漫游通话费;判令移动公司返还向原告收取的2004年8月漫游通话费16.20元,赔偿原告16.20元,并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则认为,被告收取的是国内自动漫游费,不是人工漫游费,419号文件取消的是人工漫游费,而且被告收取漫游费的依据是电经资(1998)379号文件。被告还认为,本案是侵权之诉,法院无权对被告的收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据悉,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本报将进行跟踪报道。

    连线当事人
    原告:这种收费没根据
    人民法院报报记者 郑金雄

  在获得该案开庭的消息后,记者设法联系上了原告戴元龙,戴元龙向记者进一步解释了他起诉的理由。

  戴元龙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该条第三款规定,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因此,我国对电信业务是釆取目录管理制度,只要是成熟的合法的电信业务都应当在信息产业部适时调整公布施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体现。参阅2000年9月25日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布施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和2001年6月11日信息产业部调整施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这两个目录里均没有“漫游”这一业务项目。因此,在2001年6月11日前是没有“漫游”这一电信业务的。

  戴元龙说,现在移动电话运营商对社会公示收取漫游费的批准文号仍是电经资(1996)1068号和信部清(1999)134号,这分别是原邮电部电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内设机构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等司局出台的文件。可是,那个时候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没有“漫游”业务,所以这种批准文号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同时,既然国内漫游是基础电信业务,移动电话运营商在收取月基本费的同时,又收取漫游费,岂不是重复收费和违法收费?电信条例规定,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釆取举行听证会形式,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在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中,没有国内漫游费这一项目。所以,国内漫游费不是市场调节的,它的制定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会。可是,到目前为止,我们都还没有听说举行过该项目听证会。

  戴元龙说,信息产业部2000年5月15日出台的信部清(2000)419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取消每分钟6角的人工漫游费。无论是人工漫游还是自动漫游,它们的成本肯定不同,为什么都是每分钟6角呢?而且在电信业务目录里只有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没有人工漫游和自动漫游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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