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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为“霸王合同”撑腰
文章作者:戴福 文章来源: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1-27

   提起日常生活中的霸王合同,我想很多人都有切肤之痛。诸如电话卡余额过期不退,贷款利率调整不另行通知,商品房外墙使用权归开发商,经营者享有合同最终解释权,购物时丢失物品商场概不负责,凭销售小票在30日内开具发票……不一而足。霸王合同的存在与泛滥,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也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霸王合同如此广泛、深刻地危害着人们的生活,为什么不能得到根治呢?我曾经天真的认为,人们在遭遇霸王合同侵害时之所以选择沉默是因为霸王合同的存在对消费者构成的心理威慑—毕竟人家经营者有言在先吗?但最近引起社会关注的几起消费者维权案的失败使我改变了看法,霸王合同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是因为有法院在为其撑腰。
    第一起案件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郝劲松因在火车上用餐不给发票为由,起诉北京铁路分局要求开具发票。法院因郝劲松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索要发票,而驳回了郝的诉讼请求。法院的理由是,原被告系饮食服务合同关系。旅客在火车餐车上用餐先付款点菜,服务员开具餐券,旅客用餐完毕凭餐券甲联索要发票为既有的服务惯例。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本案中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餐券作为服务单据,按照该服务惯例,原告须凭餐券甲联向被告索要发票。本案原告主张曾向被告索要过发票,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举出其索要发票的证据。因此,原告主张的索要发票事实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看到这样的判决简直令人愤怒,在一个网站的论坛上我写到:我认为此种判决简直属于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应该追究法官的责任。在该案中,法院审理的对象是:被告是否有义务为原告开具发票,被告是否为原告开具了发票。而法院却将该审理对象偷换为原告是否向被告索要过发票。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赋有义务方应就已经履行了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要求原告就已经向被告索要过发票的事实举证,简直是滥用举证责任分配的权力。如果法院的逻辑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除了举证被告应当归还借款外,还应证明还款到期后曾向被告索要过该欠款并且遭到被告拒绝。这对原告而言是不可能做的到的。退一步讲,即便原告在消费后没有向被告索要过发票,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要也并无不可。只要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确在被告处进行了消费,而现在还没有得到发票,法院就应当判令被告为其补开发票。否则,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等于法院允许被告不开具发票。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法院居然把火车上的服务惯例作为审理的依据。稍有生活常识和经验的人都明白,不开发票才是火车消费的惯例。
    第二起案件是我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在为办理牡丹灵通卡密码挂失时违法收取手续费的案件。该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先由简易程序该为普通程序,后历经六个月最后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收取挂失手续费“符合相关法律及规章文件的规定”。此处的法律即修改前的《商业银行法》第50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的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5号令)第19条“……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的规定(注:至今中国银行业协会还没有关于挂失收费的规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对储蓄存单(折、卡)挂失业务的行业约定》(京银协[2002]54号)中确定的挂失业务的具体收费标准是10元的规定。我想任何一个人都会明白,既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收费标准,那么北京银行业协会就是没有权力制定收费标准的。但法院就以此作为银行收取挂失手续费的法律依据,你说不是故意违法裁判吗?有人也许会问,储户自己丢失密码,银行为储户挂失付出人力物力,难道不应该收取手续费吗?我要解释的是,无论是按照修改前的《商业银行法》第50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的规定,还是按照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50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商业银行收费应当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上的依据。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银行无权擅自收取,更何况挂失服务是银行在履行储蓄合同中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同时,《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其收费项目及标准,《价格法》也明确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价格。因此,银行收取客户的管事手续费没有道理。该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一周即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认定的银行收取挂失手续费“符合相关法律及规章文件的规定”改成了“不违背法律规定”。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与“不违背法律规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原告在办理挂失业务时对收费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要求返还没有依据。难道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就是对银行收费的认可吗,就应视为同意银行变更储蓄合同?试想,为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即便当时储户对收取挂失手续费有异议,他也不会因此不办理挂失啊。
    通过对这两个案例深层次的分析,我找到了霸王合同难以撼动的原因。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我曾经试图通过诉讼寻求颠覆霸王合同的途径。但现在我明白了,当裁判者不是从案件事实与证据出发、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而是基于法外因素(如依法判决后社会影响,维护根深蒂固的行业秩序)的考虑、围绕预先设定的裁判结果为某方当事人的行为寻找法律根据时,司法也就成了标榜正义的手段。因运用自己的切身经历来阐述自己的观点,所以我在撰写该文时力图避免陷于过多的情绪化。但是,写到最后还是不免为我国的司法现状担心。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法院不但要对法律负责,还要对政治影响、社会稳定等负责。你说这是中国法院的悲哀,还是中国法院的骄傲?
    戴福: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010-8525339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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