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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具体办法将出台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律之星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8-10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司法鉴定人出庭具体办法不久将出台。办法将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诸多细节事项作出明确要求,其中将包括鉴定人在死刑二审案件出庭中的经济保障、人身安全等引人关注的内容。这是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专职负责人霍宪丹在中国首届司法鉴定高峰论坛上透露的消息。

  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会议纪要中规定,在死刑二审案件中有两种情形鉴定人应当出庭:一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是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霍宪丹说,死刑二审案件开庭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优质的鉴定资源,为此司法部将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通过一系列可控的指标,培养一批业务精良的司法鉴定人才。

  霍宪丹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行一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决定》仅对鉴定人和机构的准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准入门槛与法院审判所要求的高标准有一定差距,鉴定机构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脱节,司法部虽然是管理机构,但对鉴定人在出庭时的表现仍不能具体掌握。

  据了解,这些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促使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商讨如何加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管理与使用的相互协调配合,最后形成四个机制:一是定期协商机制,经常就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协商;二是定期信息反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向司法部反馈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出庭中的表现、鉴定结论被采信的情况;三是共同制定鉴定人出庭规则,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四是规范司法鉴定名册管理。 
    摘自《法律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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