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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要内容及律师代理应注意事项
文章作者:敬云川、… 文章来源:北京高通律师所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4-2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4月经国务院第351号令发布,并将于9月1日开始施行。相对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条例》在医疗事故范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患者权利的保障、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的规定都有了新变化和新进展。因而必然对律师今后代理这类案件的方式、方法提出了新要求。

    一、医疗事故的范畴。
    《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相对《办法》规定必须造成功能障碍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条例》规定只要造成人身损害就构成医疗事故,范围明显变大了,但同时《条例》也明确了非法行医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和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导致不良后果;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等六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另外《条例》还将医疗事故分为了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为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为四级医疗事故。过去实行的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已被取消。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在新《条例》中改变最大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鉴定结论是判定是否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过去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之间的特殊关系其公正性一直为患者所怀疑,并在法学界引起广泛争议。这一次《条例》对此作了重大修改。改过去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为由医学会负责。医学会将建立专家库,并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独立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且《条例》还规定了鉴定组成员回避制度、医疗机构提供鉴定材料的义务及鉴定时限等。

    三、患者的权利
    新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作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对于今后处理争议时患者收集证据及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都提供了保障。这些权利主要有:患者有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知道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权利;在发生医疗事故时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有与医疗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权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有权委派代表观察检验过程;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委托进行医疗鉴定;对首次鉴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再次进行鉴定;有权对认为是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等。

    四、医疗事故赔偿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对赔偿的具体范围和赔偿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共计包括十一项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对精神抚慰金作如此明确规定在以往立法中是不多见的。

    五、《条例》施行后律师代理医疗事故案件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通过以上分析总结,我们知道《条例》对医疗事故发生后证据的保全,当事人的权利保证和赔偿项目和标准上的明确规定使律师代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取证有了保障,案件代理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也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由于针对《条例》的相关实施细则要在9月1日以后才能出台,因此在这里,只能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其它人身损害案件的代理方法,谈一下9月1日后律师代理医疗事故案件的主要方法及注意事项(以代理患方损害赔偿为例)。
    (一)案由的确定。在收到案件后,根据案情确定是否医疗事故案件是必要的。对于未造成人身损害的,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或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应以医疗事故作为起诉案由。
    (二)起诉时机。民事诉讼法对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是一年。而《条例》在规定赔偿标准时,每一项赔偿都要求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凭据。因此我认为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在患者痊愈后起诉,但不要超过诉讼时限。
    (三)证据的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在医疗事故诉讼中实行举证倒置。但这并不是说作为患方就不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律师应协助患者收集以下论据:患者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证据;患者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并造成损害的证据;由于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的证据等。
    (四)赔偿数额的计算。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依据相关证据为当事人计算出具体的赔偿数额,以便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以下是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1)医疗费:医疗费主要包括各种检查费及药费、治疗费等,需要注意的原发病的治疗费用不应包括在内;(2)误工费,主要根据患者工作单位出据的收入证明证明的患者日收入乘以误工天数计算。但如患者的收入高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以三倍计算。2001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 元;(3)住院伙食费,通常为20元每天;(4)陪护费,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工资拆成天乘以陪护天数;(5)残疾生活补助费,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乘以30年再乘以伤残指数(60周岁以上不超过去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凭医疗机构证明,以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北京市是80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对不满16岁的抚养到16岁。对年满16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去年。计算方法是以扶养年限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以实际支出凭据为准;(10)住宿费,一般为40元/天;(11)精神抚慰金,造成死亡的赔偿不超过6年,残疾的不超过3年,计算方法是以赔偿年限乘以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此外对于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的近亲属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参加死亡者丧葬活动的死者配偶和近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都可以参照以上方法计算,但只限于2人。
    (五)诉讼程序。在确定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后,诉讼阶段的工作与其它民事诉讼案件并无区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诉讼中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不认可时,要申请法院对事故进行鉴定,如医疗机构销毁《条例》规定保存的相关资料,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是对条例的一些基本认识,由于条例中的规定大都是原则性的,更加具体的规定要等实施细则的出台,那时现有的一些认识和方法可能还需改变,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北京高通律师所   敬云川、王万利 

    摘自《北京高通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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