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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装修砸死邻居 业主工头连带赔偿40万
文章作者:胡海容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3-7

    中国法院网讯   何先生夫妇委托无资质的装修人员在屋顶进行违章搭建,工人在将建筑垃圾从七楼吊下时,绳子突然断裂,将一楼邻居砸死。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何先生夫妇和工头花先生共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9.68万余元。

    何先生、陈女士夫妻是上海市杨浦区世界路某号701室房屋的产权人。该室房屋北面为露天晒台,位于同号房屋6楼屋顶。何先生夫妇为改建晒台,将露台搭棚封闭。2004年11月23日,何先生夫妇和花先生订立《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委托花先生对该房进行装修。

    2004年11月24日下午,花先生雇用的小工在701室晒台将建筑垃圾装袋,用绳往下吊运,并由花先生在地面接应。17时许,住同号101室的俞女士因为担心装在屋外的空调外机被砸坏,于是到屋外查看,不料一袋正从7楼用绳子放下的袋装垃圾突然因绳子断裂导致失控下坠,正中俞女士的头部,俞女士顿时血流满面,终因重型颅脑外伤在送到医院之前不治身亡。

    2005年3月7日,俞女士的丈夫鲍先生和子女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先生、陈女士、花先生及小区的物业公司赔偿各类损失共计48.2万余元。

    审理中,由于作为继承人之一的俞母于2005年5月8日死亡,故法院又追加了俞女士的5位兄弟姐妹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致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何先生夫妇将建造装潢工程交与花先生承揽,由此订立的《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确系承揽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花先生明知自己无承包建房装潢的资质,仍与何先生订立《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在执行承揽事项过程中,对周围环境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其雇用的小工不当施工,致运输中的建筑垃圾失控,从空中坠落砸伤俞女士并致其死亡。花先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而何先生夫妻擅自进行屋顶阳台搭建,行为违法,又将工程发包于无资质的花先生承包,属选任有过失,在知晓花先生不当搬运建筑垃圾而不阻止,亦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俞女士的死亡与上述三名被告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只是根据物业服务协议和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为物业的正常使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的保护义务源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并非法律直接规定。因此,除合同对保护义务做出特别约定外,不能推定认为物业公司负有保护业主免受第三人不法侵害的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何先生夫妇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误工费11.9万余元;花先生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误工费27.77万余元;何先生夫妇和花先生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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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贺律师    责任编辑: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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