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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2005年12月13日第三版刊发了杨如意先生的文章《建议村级道路列入公路范围》。此文主要想 说明应将村级道路列入公路范围,这样在村级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可以由交管部门负责出警,制作责任认定书。如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就可以依据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分清赔偿比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文作者的初衷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认识问题。道交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此概念涵盖了虽在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区域。凡属于“道路”的,发生交通事故肯定是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那么“村级道路”是否包括在此区域中呢?我们说这要分为两种情况加以理解,只要是“村级道路”允许通行社会机动车辆,那么无疑它就是“道路”,反之它就是“非道路”。对于“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道交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我们说“村级道路”无论是属于“道路”,或者是属于“非道路”,在此发生的事故,都是由交通管理部门来处理的,包括接处警、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等。以北京市为例,目前视为“道路”的,发生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向当事各方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载明当事各方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视为“非道路”的,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向当事各方出具《交通事故成因分析》,载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村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就有了充足的依据。至于将“村级道路”列入公路范围以利于纠纷解决的建议,显然是没有这个必要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朝阳交通支队 摘自《中国网络法律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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