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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未及时删除侮辱帖子构成侵权
文章作者:范景松 喻…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调查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1-27

   近日,引起全国法学界和媒体广为关注的王女士与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通信公司公开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在互联网上发布侮辱他人的信息,信息发布者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网站因未及时删除该有害信息,导致他人名誉损害加大,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敏感问题,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案的判决结果,将成为此类案件的判例,因此,该案的审理引起法学界和新闻媒体的关注, 中央电视台法制在线栏目作了专题报道。

起因:互联网上受辱

      2003年3月31日零时,商都信息港(郑州市通信公司开办)网站上出现了网民包虎发布的四条贴子,标题为50元出售身体,并留有联系人王今女士及其家庭的电话号码。不断接到骚扰电话王女士莫名其妙,在网上发现了这条侮辱性信息后立刻晕了过去,醒过来即向郑州晚报投诉,郑州晚报值班记者郭力接投诉后立即打电话要求商都信息港删除该有害信息,并介绍仝新琴向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上午,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看到该信息仍未删除,再次打电话要求商都信息港删除该信息。2003年3月31日20时,王女士向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监察处)报案。该监察处干警接到王女士报案后立即电话通知商都信息港网站提供侵权信息的资料,商都信息港仍未删除该信息,直到4月1日上午9时再次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才删除了该有害信息。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将信息发布人包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包虎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诉讼:败诉的果子难下咽

      王女士因通信公司未及时删除该有害信息,导致其名誉损害进一步扩大,找通信公司交涉,在通信公司没有明确说法的情况下,受尽创伤的王女士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尊严,一张诉状将郑州通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通信公司及商都信息港公开对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侵权言论发布人,利用网络发布有损原告人格的信息,已构成民事侵权,而该行为人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侦察并确定,其应当是侵权赔偿责任人。网站是信息发布平台,现有技术不可能阻挡所有有害信息,且被告商都信息港在原告王女士提出侵权事实和公安机关通知后马上对淫秽信息进行删除,已尽到法定义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对判决不服,以“一审判决采信单方面证据,对其提供的证人不让出庭作证,属认定事实错误,并曲解法律本义”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在本网络中发现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时,应当在保留有关原始记录的同时,及时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该信息。对王女士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刘明律师,法庭始终未传唤上庭作证;对郑州晚报记者“郭力”的书面证言,以证人未到庭作证为由,不予采信。对通信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其职工赵亦新、张凯的证言、张凯和栏目管理员范国伟的QQ联络记录予以采信,认定商都信息港2003年4月1日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于2003年4月1日9时45分全部备份、删除了7条有关王女士的有害信息,无明显过错,且王女士已于2003年9月1日就侵权发布人发布侵权信息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故驳回王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希望:检察机关抗诉现契机。

     法院终审判决下达后,明明有理的事到法庭为啥输,王女士想不通,她开始怀疑一切,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患上了应急性精神分裂症,不甘心的王女士顶着压力,申诉到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请求对此案提出抗诉。二七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经审阅卷宗,核对卷内证据认为:两审法院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遂提交到郑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主诉官会议研究,办案人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证据采信问题。郑州晚报值班记者郭力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后,即电话通知商都信息港删除有害信息,并介绍其向律师刘明咨询,刘明建议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郭力、刘明和郑州市公安局民警贾铁梅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三人均证实在2003年3月31日不同时间分别向商都信息港打电话要求删除该有害信息。通信公司证明2003年3月31日未接到郭力等人的要求删除有害信息电话,而是4月1日上午9时10分才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其证据仅有通信公司职工赵亦新、张凯的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之规定,赵亦新、张凯证言的证明效力低于郭力、刘明、贾铁梅的证言,法院判决认定通信公司4月1日上午9时10分接到公安机关通知才知晓侵权事实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经郑州市检察院民行部门主诉官会议研究决定提请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抗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收到郑州市检察院的提请抗诉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员张新民仅仅用了四天时间就将该案抗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改判:还事实以真相

      河南省人民法院因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依法对该案进行提审,该案提审过程中,著名律师陆咏革出庭为王女士提供法律援助。经开庭审理,省高法10页的民事终审判决书认定:本案证人赵亦新、张凯是通信公司员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证人郭力、郜合庆、刘明、贾铁梅分别是记者、公务员、律师和警察,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效力大于赵亦新、张凯。以此认定商都信息港明知其网站传输有害信息后,未尽立即删除之责,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有显著过错,对王女士造成精神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应予支持。终审判决郑州通信公司向王女士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并在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

       2 005年3月,拿到终审判决的王女士喜极而泣,并在第一时间拔通了二七检察院的电话,感谢检察院的抗诉终于为她讨回了公道,专门嘱咐一并向郑州市检察院和河南省检察院表达其深深的谢意。

提示:虚拟世界需守法

      网上的世界很能精彩,网上的世界很无耐,这是网民中流行的一句话,但是法律专家提示网民,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同样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行驶在虚拟世界的空间,出现违反法律规定,发布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同样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网站应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虽不可能防止所有有害信息的发布,但在接到有害信息的投诉后,应在第一时间对有害信息进行备份和删除,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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