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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伤对方,肇事车主反告伤者
文章作者:斌鹭、心… 文章来源:法制网厦门频道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1-13

   法制网厦门频道10月14日讯(通讯员 斌鹭、心齐)一肇事车主在事故发生后反将伤者告上法庭,这是集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奇的索赔案。二天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何女士对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现有经济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冯先生对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现有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何女士系闽D74712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主,2004年8月21日,该货车驾驶员邱某驾驶车辆由同安往集美途经206线295KM路段,与由东向西横过车行道行走于人行横道外以南路面的被告冯先生发生碰撞,致被告冯先生受脑外伤及颞骨骨折并造成车损。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某驾驶车辆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横穿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预先支付了21941.69元。冯先生在医院住院治疗十多天后,就回到老家重庆。从2004年9月冯先生出院后至今,被告冯先生既不参与调解,也不起诉,消极应对,原告何女士多次与之联系解决未果。原来何女士已投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冯先生不愿出面,致使原告的保险理赔工作受阻,近一年何女士苦无办法。何女士认为,其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于2005年7月请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现有经济损失21941.69元及其比例分担。被告冯先生未作书面答辩。
 
    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驾驶员邱某与被告冯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形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侵权法律关系。从具体的违章行为分析,原告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邱某当日驾车系履行职务,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原告承担。法院认定原告何女士与被告冯先生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现有经济损失合计为20413.19元,该款项均已由原告支付。需说明的是,有关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现有经济损失21941.69元的诉请,原告系以确认之诉提出,而依民事诉讼法理,所谓之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其客体不包括事实与事实关系,作为一项事实,法院已对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现有经济损失数额作出认定,原告以诉请形式请求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作出确认判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有关确认原、被告责任比例的诉请,符合确认之诉的本质要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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