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厦门频道8月12日讯(特约记者 倪斌鹭 王峰)记者从集美区人民法院获悉,厦门市集美区许庄小学学生伤害赔偿纠纷一案,集美法院2005年8月2日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许庄小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诉求,判决由原、被告双方学生各自承担50%的过错赔偿责任。
去年6月24日中午1:20分至2点左右之间,原告小江与被告小卢等学生在班级外走廊里玩耍,等待下午的考试。原、被告双方因关窗户之事,在走廊外窗旁摆放的因考试而搬出室外的课桌上相互嘻戏打闹,原告抱住被告的脚,被告脚踢原告,致使原告从课桌上摔到地上,造成原告左肱骨踝上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值班教师马上报告,许庄小学校方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及车辆,将原告送往厦门市灌口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139.82元。事故发生后,许庄小学积极组织了代垫医药费、看护原告、慰问金以及倡议捐款等活动,但仍被原告小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付损失10139.82元。
法院还认为,本案伤害事故实质上系原、被告双方因嘻戏打闹而偶发的意外伤害行为,又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学校疏于管理,其主张不予采纳。故法院判决由被告小卢支付原告小江赔偿金5070元,并驳回原告小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