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业律师 | 典型案例 | 法律资讯 | 律师聘请 | 资源下载 | 图片欣赏 | 我要留言 | 

 
   
             雪亮法律网Alexa排名进入前16万位  [雪亮法律网  2006年6月2日]          
   
   
  您现在的位置: 雪亮法律网 >> 专业律师 >> 人身侵权 >> 文章正文
学生粉碎性骨折 同伴、学校谁之过?
文章作者:倪斌鹭 王… 文章来源:法制网厦门频道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1-13

   法制网厦门频道8月12日讯(特约记者 倪斌鹭 王峰)记者从集美区人民法院获悉,厦门市集美区许庄小学学生伤害赔偿纠纷一案,集美法院2005年8月2日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许庄小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诉求,判决由原、被告双方学生各自承担50%的过错赔偿责任。

 
    去年6月24日中午1:20分至2点左右之间,原告小江与被告小卢等学生在班级外走廊里玩耍,等待下午的考试。原、被告双方因关窗户之事,在走廊外窗旁摆放的因考试而搬出室外的课桌上相互嘻戏打闹,原告抱住被告的脚,被告脚踢原告,致使原告从课桌上摔到地上,造成原告左肱骨踝上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值班教师马上报告,许庄小学校方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及车辆,将原告送往厦门市灌口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139.82元。事故发生后,许庄小学积极组织了代垫医药费、看护原告、慰问金以及倡议捐款等活动,但仍被原告小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付损失10139.82元。

 
    法院还认为,本案伤害事故实质上系原、被告双方因嘻戏打闹而偶发的意外伤害行为,又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学校疏于管理,其主张不予采纳。故法院判决由被告小卢支付原告小江赔偿金5070元,并驳回原告小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站文章由雪亮法律网免费提供,仅作法学交流,请核实后使用,如你有最新的文本,欢迎联系管理员!谢谢!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公司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
     [公司企业]企业财务通则
     [公司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
     [婚姻家庭]离婚十大误区
     [人身侵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房产地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
     [劳动工伤]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
     [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
     [金融证券]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消费权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
     [公司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
     [劳动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金融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
     [合同贸易]略论合同解除权的行
     [公司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咨询中心]办理国内民事公证--
     [金融证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房产地产][实务]房地产商标保
     [人身侵权]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
     

     

    雪亮法律网 版权所有 站长:李建刚律师
    CopyRight www.xlfl.com 2005-2008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有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果您觉得不妥,请和我们管理员联系.
    联系电话:13527507345 咨询QQ:476598609
    渝ICP备05013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