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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律之星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7-19

    法律之星成都消息:四川省近日出台《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时,要优先清算依法应由企业支付的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通知还就工伤职工的清理核实、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管理、费用清算标准等作出规定。破产企业工伤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从事过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破产企业和清算组应按照规定为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的待遇费用,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清算拨付给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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