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可见,劳动争议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只有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应该及时地做出仲裁裁决。
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一)调解准备
调解准备阶段,仲裁庭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查明事实,分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
2了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态度。
(二)主持调解
调解应当在仲裁庭或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由仲裁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仲裁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对于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庭可以督促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会议协商。但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有任何强迫行为。
(三)终止调解
调解工作终止,将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经调解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二是双方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或者虽达成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又反悔,或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视为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进行裁决。
(四)制作调解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或仲裁员应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名,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摘自《http://www.gongshang120.com/readArticle.asp?id=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