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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四年五月十八日的复函,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可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它情况下(含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先行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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