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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工伤不要私了 应依法维护自己权益
文章作者:雪峰 高桂… 文章来源:胶东在线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7

2004年1月1日劳动保障部颁发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海阳市自2004年7月1日正式启动工伤保险,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办理是违法的。

  工伤保险理赔程序。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要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凭劳动保障部门的鉴定、所核定的伤残级数,以及伤残鉴定书,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待遇支付方式。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1-4级伤残待遇的支付,可根据农民工的意愿,由所在单位,试行一次性支付和按月支付两种方式,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由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赔偿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可咨询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医疗科。

  受到工伤不要私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出事,用人单位首先应该积极抢救伤员,随后,主动为伤员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其申请,劳动者可在发生事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双方都认可工伤认定结果,劳动者就可获得工伤赔付。一些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遭遇工伤后,私下解决,这会留下很多问题,如赔付的金额、伤残后的医治等,都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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