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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职工签订承包合同后,承包人在外招聘劳动者的,外聘人员与发包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日前,张家港市法院对一起承包人外聘的人员要求确认自己与发包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确认企业内部搞承包对外聘人员没有约束力,承包人外聘的人员与发包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内搞承包 承包人对外招员工 施立明是华厦电梯有限公司职工,在安装部工作。后华厦电梯有限公司更名为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公司更名后,施立明仍在安装部工作。 2003年11月1日,舒马克公司与施立明签订了“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安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施立明承包舒马克公司的安装部;承包期2年,自2003年11月1日起至2005年10月30日止;舒马克公司方原安装部人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可继续留用,但施立明可根据需要自己增加人员。承包协议还对人员管理作出约定:施立明外聘人员、人事档案可挂靠舒马克公司方管理。 签约后,施立明根据生产的需要,招用了32岁的常州民工赵化铭到舒马克公司安装部工作,工种为电梯维修保养,赵化铭工资由施立明统一造册发放。赵化铭与施立明或舒马克公司间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员工受伤索赔 企业不认劳动关系 2004年8月6日,施立明指派赵化铭到南通恒樱纺织工艺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工地工作。次日,赵化铭在工作时受伤。 赵化铭认为,自己虽然是施立明招聘的,但施立明只是承包单位内部的一安装部门,从法律上说,自己与舒马克公司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舒马克公司对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赵化铭便向舒马克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可是,舒马克公司以赵化铭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一口回绝了他的赔偿要求。 赵化铭意识到自己与舒马克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自己能否获赔偿的前提条件,为此,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舒马克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5年6月3日,张家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舒马克公司与赵化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决后,舒马克公司不服,于2005年6月21日向张家港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即要求认定舒马克公司与赵化铭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庭上,舒马克公司诉称,本公司于2003年11月1日与施立明签订协议,约定由施立明为舒马克公司安装电梯,其可以自主聘用人员。现赵化铭由于安装电梯发生事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与舒马克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舒马克公司与赵化铭间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赵化铭也未接受舒马克公司的劳动管理,不从事舒马克公司安排的劳动工作,不受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舒马克公司也未向赵化铭支付任何劳动报酬,赵化铭只与施立明间存在雇佣关系,而非舒马克公司直接雇佣赵化铭,因此与赵化铭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赵化铭认为,施立明是舒马克公司内部职工,舒马克公司与他签订的协议属内部承包关系,而且,施立明承包的只是单位的一个安装部门,安装部不具备独立资格,因此施立明的聘用人员的行为应视为是舒马克公司的行为。本人受施立明指派所从事的工作,均是代表舒马克公司在操作进行,在工作期间受伤,尽管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属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一锤定音 内部承包对外无效 张家港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企业将自己的下属部门承包给本单位职工经营,属于内部承包关系,其签订的协议书仅对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对外理应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安装部属舒马克公司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舒马克公司将该安装部承包职工施立明经营并未改变企业的性质,仅是企业内部经营方式的变革,再说协议书约定明确施立明外聘人员,人事档案可挂靠舒马克公司方管理,显然舒马克公司也是明知其负有管理责任。因此,尽管舒马克公司未与赵化铭签订劳动合同书,但赵化铭自聘用后服从安排,履行了劳动义务,故舒马克公司与赵化铭间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舒马克公司与赵化铭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企业的承包人对外招聘劳动者后,劳动者与发包企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实行生产经营承包后,都赋予了承包人对外招聘劳动者的权利,而承包人在对外招用劳动者后,又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发包企业则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个人雇佣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这对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公平。 那么,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的承包人招聘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从法律上说,企业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方法,承包经营责任制只是财产的租赁经营,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未改变企业和承包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承包者仍是单位的职工,承包者承包经营后虽然享有一些特权,但这是企业根据承包经营合同对内赋予承包者的,承包者对外的行为,仍是单位的行为。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允许企业可以通过承包经营合同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到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者身上。对此,劳动部在2005年5月25日发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该通知的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虽然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但不是要求所有确定劳动关系的行为都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出面。根据表见代理的原理,如果其工作人员或承包人以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单位不反对的,或被招用人员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被招用人员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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