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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会员制投资咨询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文章作者:郑劝 文章来源:北大法宝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14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围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调咨询机构应规范开展会员制业务,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切实加强研究支持、专业化服务及投诉处理。《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会员制业务,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电视、电台等公开媒体栏目及其他营销途径,招收会员或成员,提供咨询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开展方式。这种业务方式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发展的一种新的尝试,近年来业务规模扩张较快。据统计,截至2004年末,全国有53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会员制业务,其中一些机构的会员达到了数千人。

    新出台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会员制机构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应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并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媒体分析师及直接提供操作建议的人员必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高管人员及从事营销招揽、客户服务的人员须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同时,对于未取得相关资格的机构及人员,非法从事会员制业务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2、提高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承受能力。要求会员制机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每设立一家分支机构,需追加不低于250万元的实收资本。

    3、投资咨询机构开展会员制业务应履行报备程序,由此正式纳入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未履行报备程序的,不得开展业务。

    4、明确要求客户服务要到位,投诉处理要便利客户,就地解决。与此相应,相关机构只能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会员,且只能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而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

    5、要求会员制机构在媒体栏目中须进行风险提示和资质公示,参与栏目的人员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栏目内容应进行规范,不得以“黑马推荐”、“免费赠股”等明示或暗示投资收益的方式或夸大、虚报的方式进行不实宣传。通过媒体发表投资意见,必须依据本公司最近的书面研究报告。

    6、为避免以个人账户或分支机构账户收取会员费的行为,要求会员制机构以法人名义开立唯一的专门用于收取服务费用的银行账户,并将咨询服务收入全部存入该账户。同时,要求会员制机构按咨询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存入专门用于存放风险准备金的银行账户。

    7、要求统一印制格式合同,编号管理,合同应载明投诉电话、收费账户、风险提示等。禁止未签书面合同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8、在媒体栏目、服务合同、研究推介报告中都需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公示(公告)不保证收益、风险自担等内容,也通过录音确认的方式提示风险。

    9、要求会员制机构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投诉,限期妥善处理。对投诉量大、投诉率高及未及时处理投诉的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关注。

    10、对明示或暗示保证投资收益、代客操作、虚假信息、不一致推荐、操纵市场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均做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11、对于违反有关法规及《规定》要求的机构及人员,《规定》明确、细化了相应的监管与处罚措施。(郑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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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贺律师    责任编辑: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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