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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方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应理赔
文章作者:李弘晟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6-24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1日,在某市主干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李某驾驶奥拓汽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将违章穿行公路的刘某撞伤。经该市交警确认,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李某)无责任,行人一方(刘某)负全部责任。但法院仍判决李某承担赔偿刘某的损失3万余元。李某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他们的理由是,“其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签订的机动车保险条款,是保险人按照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不予赔偿。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行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为机动车方不承担事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赔偿。
  三、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完全视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不管机动车投保了多少第三者责任保险,只是认为其中5万元视为强制保险,超过5万元的视为商业保险。法院最终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5万元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理评析】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这种案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现在并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个险种,只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的关键问题在于: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怎样的关系。
  笔者认为造成目前这种观点不一致的混乱状态的原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其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直到2006年3月21日公布,2006年7月1日才实行,也就是在2006年7月1日之后投保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个问题才能解决,但对于现在发生的事故如何处理,目前还是不能统一。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法院的观点,第三种是比较可取的。其理由为:如果简单地将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视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虽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行人的利益,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保险公司是按商业保险的标准收取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费用,却要承担强制保险的风险,违反了公平原则,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而反过来,如果将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全部视为商业保险,对行人不予赔偿,这显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护弱势群体、分散风险的初衷不符。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虽然没有被法律明确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但每辆机动车却要必须上,否则不能通过年检、不能合法上路行驶。保险公司从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所获的利益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保险公司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所获得利益范围内不承担相应的赔偿,同样违反了公平原则。所以,第三种观点将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一分为二地看待,既保护了行人的权利,又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是较为合理的。
  作者系北京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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