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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实施
文章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动网先锋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5-23

     一、需鉴定的情况

    我国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定需由司法部门申请司法鉴定,为避免错案,公安局在侦察过程中、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前及起诉过程中、法院在审理过程或准备宣判前,发现下列情况应怀疑到对象可能有精神异常,而要及时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被告、原告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如有疑问也可向司法部门提出进行鉴定的要求。

    1.案情发生前有精神异常史或家族史,曾去专科医院门诊或住院,或者在案情发生前有精神异常表现;

    2.虽无明确疾病发作史,但嫌疑人的家属及周围人反映其性格怪异、情绪不稳、行为冲动、睡眠规律反常、头脑笨拙、动作幼稚、有抽搐发作等;

    3.刑事案件的作案过程违反常理:

    1)作案缺乏动机、目的或动机、目的荒谬离奇,不易用常情理解,或虽有一定目的、动机,但与严重后果不相称;

    2)精神病人在作案过程常无保护性或保护不严密,如案前缺乏周密计划、多单独作案、凶器多随手而得。对作案地点、时间、场合无严格选择,作案对象不经选择或符合其妄想内容,作案行为突然,作案后无自我保护表现;

    3)嫌疑人作案后有精神反常表现,可以是原有精神障碍的继续,也可以是作案后在特殊场合下发生的拘禁性反应,或者是伪装精神病;

    4)作案人有酒精或药物成瘾史,或者是既往品质表现良好的老年人作案,后者常见于早期的老年痴呆病人,早期常呈现人格改变,发生违法乱纪行为,而此时智能障碍尚不突出,因此容易被忽视。


    二、鉴定的任务和组织

    一)鉴定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从事临床工作多年,经验丰富,并掌握精神病学知识的专业医生;

    2.必须充分理解有关法律概念和知识;

    3.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实事求是的态度和严肃认真的勤政廉洁的工作作风;

    4.参加鉴定人原则不少于三人,组成鉴定小组共同查阅被鉴定者的材料和检查被鉴定者,进行充分的讨论,最后作出鉴定结论。


    二)鉴定的种类、程序和方法:司法鉴定的种类有门诊鉴定、住院鉴定、院外鉴定、缺席鉴定(一般应避免这一鉴定方式)。一般的过程为:

    1.首先由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作为委托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程序:①委托申请;②递交卷宗,提供有关案件的案情、审理等卷宗材料,包括有关医院、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检查资料。受理时,应注意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有关知情人,如单位同事、邻居、朋友、同学、师长、街道或居委会有关人员、监狱看管和同室犯人等,关于被鉴定者实施违法行为当时,及事发前后正常与异常精神状态的客观证明材料;

    2.按鉴定程序完成司法鉴定:①由 3-5名鉴定医生组成鉴定小组;②查阅资料,必要时进行专业性社会调查或住院调查;③按司法鉴定的种类(门诊、住院、院外鉴定),集体对被鉴定者作检查,然后集体讨论作出疾病诊断和鉴定结论,并按法律要求撰写鉴定书。

    摘自http://www.xl120.com/search/list.asp?id=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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