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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获刑十年 二审改判无罪
文章作者:陆欣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12

    2004年3月初的一天,接到广州发来的伊妹儿,咨询一个有关“红帽子“的案子。咨询者称从网上看到我曾成功的办过此类案子,故特来咨询。在为他作了较为详细的回答后,也就再没把此事放在心上,因为回答咨询对我来说太多,习以为常了。
    但没过几天,有一个自称C的女子打来电话,说自己是广东潮安人,其丈夫廖钰文因涉嫌贪污被抓。已经审过两次,一审被判10年,二审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马上又要开庭,因心里没底,再次咨询,并把有关的法律文书及一审律师的辩护词传真与我。
    在阅读了廖钰文的一审律师的辩护词和看了原来的二审裁定及原一审的判决书,向廖钰文的妻子C谈了自己初步的意见:认为廖钰文不构成贪污犯罪的观点应是对的,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意见是正确的,应该坚持。但是切入点不是很准,这就使辩护的力度太弱,这个案子的焦点是潮安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是否有国有资产,原先的辩护没有抓住关键点。
    3月底某日的深夜,再次接到C的电话,C在电话里哭着告之,再次一审廖仍被判了10年,并请求我接受她的委托担任廖二审的辩护律师。
    4月6日的中午,我乘机飞汕头转潮州。站在侯机庭,我默默的注视着不时起飞、降落的飞机。我喜欢看飞机起飞时那高昂的机头不顾一切的勇往直前,直刺蓝天。当我乘座的飞机呼啸着腾空而起冲向蓝天的时候,我想:这一次南下办案能顺利吗?廖被潮州湘桥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远隔千里,他的妻子找我做二审的辩护律师。我能为廖讨回公道吗?
    到了潮州,见到了委托人,马上办完了委托手续,我就开始了廖钰文涉嫌贪污一案的辩护工作。
    在潮州市的两天,几乎是满负荷的工作,白天跑看守所、国资办、工商局、法院等,找知情人了解情况,起草上诉状;晚上研读厚厚的卷宗,熟悉案子,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
    l992年4月23日,潮安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安经贸(1992)01号文件向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潮安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下简称外投公司),该公司隶属潮安县外经贸委领导,属全民预算外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办公地址在市西河路31号之三(产权属潮安市外经贸委所有,有偿租给外投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三年),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由县外经贸委划拨,(但是注册资金直至案发都没到位,公司的开办资金及运营资金全由廖筹措)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钰文。该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经理由县外经贸委委任或聘任,副经理由经理提名报由上级部门决定任免,该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制度。1992年11月13日,该公司变更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同样也是虚的)
    1992年5月15日,外投公司与香港信兴运输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成立“潮安安信货运公司”(下称安信公司),公司地址设在潮州市西河路31号之3(即外投公司办公地址),注册资本600万元港元,由外方投资600万港元,中方负责组织货源及业务联系、运输收费等事务,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廖钰文担任。1 992年5月20目,潮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潮经贸资(1 992)6 3号文件向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潮安安信货运公司”,同年12月16日,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同意由外投公司与香港信兴运输公司合作经营直通香港汽车货运业务,成立“潮安安信货运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三年(以后到期均向省外经委申报延长)。
    1999年10月8日,潮州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以潮脱批(1 999)2号文件批准同意解除潮安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的行政隶属关系。
 一个企业没有国家的一分钱投资,能被认定为国有企业吗?一个在这样的企业里的任经理的人能成为"贪污"犯吗?
    2004年4月21日,又一次的飞往汕头再转潮州。主要做了:1、向法院递交了证据材料,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证人出庭、调取证据的申请书;2简单的向主审法官阐述了自己的辩护观点;3、再一次的会见了被告人。
     潮安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没有国家的一分钱投资,这个事实大家都知道,就是没有人出来说一句公道话。一审法院根据公司登记为“国有”而把公司认定为“全名预算外企业”,这也是一个“创举”。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看来一审法院没有理会这一法规。
    2004年6月2日上午,廖钰文贪污案二审开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潮安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是否有国家的投资?其究竟是国有公司还是私人公司?整个庭审,控方拿不出一份证据能证明国家有过投资。
    作为廖钰文的辩护人,我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证人王某(外投公司会计)证实外投公司的注册资金人民币2 0 0万元实际上无投入。
    2、证人吴某文(潮安县财政局国有资产办公室副主任)证实外投公司国家没有投资,公司名义上是国有的,实际上是自已的公司。同时证实为了防止外投公司发生债权债务牵涉到国资办,在办理外投公司年审时,曾要求廖钰文写下保证一旦发生事情自已承担的保证书,后国资办才予以盖章,以便廖钰文能在当年顺利年审。
    3、关于有偿使用办公用房协议,证实外投公司的办公用房是租赁,而非潮安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投资。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2 O 02)证实外投公司没有国家资本、无国家法人资本。
    5、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证实外投公司的办公用房不是一审判决所说是潮安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权。
    6、廖钰文用自已的房产作为向银行贷款抵押证明,证实廖钰文从银行贷款用自已的房产作抵押,外投公司不是国有的。
    7、1994年至1995年的集资单,证实廖钰文于1994年至1995年通过集资的方式向其亲属、朋友筹借资金人民币1 2万元用于公司的经营。
    8、潮安县人事局证明,证实廖钰文是聘用制干部,聘期自1993年9月19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1999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办理续聘手续。
    这一系列的证据证明,潮安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的启动资金、运营资金都是由廖钰文筹措;向银行的贷款,也是由廖钰文以自己的房产作的抵押。所谓的主管部门收取的是管理费。
    庭审很成功,我用充分的、且环环相扣、互相印证的证据证明了廖钰文的无罪。
    2004年8月26日,廖钰文被取保侯审。
    2004年9月28日下午接到潮州廖钰文电话,得知法院判决书已下“撤销原判,宣告廖钰文无罪”。这虽然是在意料之中,但我还是感到很高兴,为廖钰文高兴,更为自己成功的辩护高兴。
    一个律师,他的工作能被认可,他提出的观点能被法院采纳,这是最值得他自豪的。做律师十几年了,成功的案子太多了,可是每成功一个,我还是那样的高兴,那样的情不自禁。实在是现在的法治环境下,要成功一个无罪的辩护那是多不容易。特别是一审被判了重刑。

2005年12月11日 16时07分

    本文摘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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