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办理刑事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一方面是通过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履行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提供法律帮助和提供辩护意见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家属安抚、勾通的作用,尤其在侦查、起诉阶段,任何案卷 材料也看不到,会见工作就成为主要的工作之一,或者说是向家属表明律师工作的主要方面,但是从本人在全国办理刑事案件会见环节的状况看,实在令人困惑和郁闷,而且一个地方一个样: 1、为什么必须两位律师才能会见?实践中,会见被告人和嫌疑人必须两位律师方可,我深知该规矩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存在这个问题的主要是北方地区,而南方如广东、广西、湖南、四川等地都可以一人会见。其中北京出台了必须两位律师会见的专门规定。难道让当事人请两个律师才行吗?尤其在外地会见,还需要掏钱请本地律师协助会见,增加了成本和会见难度,难道就不能全国统一吗?严打期间留下的这一习惯怎么就不能废弃呢?法律规定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两人审讯、取证等,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让律师也“享受”司法工作人员的“待遇”呢? 2、为什么审查起诉期间会见,还要专门办理准予会见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审查起诉期间如需会见的,可以直接凭律师证件、会见函、委托书会见,但现在实践中却形成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在北方是开具正式四连单,在南方则是在会见函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好像没有履行同意会见的手续,看守所就不让会见,不知道谁说了算? 3、为什么侦查机关要限制会见时间和次数?一句话,对律师充满敌意和歧视,故意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难度,唯恐律师会见给其带来麻烦。在山西就遇到侦查人员说“会见多了肯定要串供”,并且办理会见手续被收了100元。有时以种种理由不予安排会见。 4、为什么一个嫌疑人或被告人请两个律师必须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这种情况极其罕见,但在天津遇到了。侦查机关人员用大麻花嗓子喊:“在天津请一个,在北京请一个,他要干嘛”!“这里有规定不给安排会见”“退掉一个,重请”!。没辙! 5、为什么不允许律师在会见时谈案情?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侦查期间的会见。此举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在北京、天津竟然也遇到了阻止律师询问案情的情况。甚至以“你再问案情就不允许再会见下去”要挟。哈哈,这是一种无知,还是一种滥施淫威呢?也许这种态度并不排斥对律师的偏见和嫉妒。 6、为什么不允许律师在会见时带去家属的问候和捎回对家属的安慰?侦查人员应该人性化一些。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拘留到刑事判决生效,,家属始终不能见到亲人,极为残酷,缺乏人道,捎去问候和带回安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人之长情,但侦查人员会恶狠狠的以“与案件无关”予以阻止,这样就形成案件情况不让问,与案件情况无关的亲情问候也不让问,不知道法律设置会见的程序究竟有什么作用?在侦查期间律师还能干点什么?这一点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地的侦查机关则做得很好:允许律师带来家属的信件,让侦查人员看后交给犯罪嫌疑人,也允许犯罪嫌疑人将信件经审查后带给家属。 7、为什么不允许家属之外的亲属签署委托书?依照法律规定和刑诉法实施细则,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既可以是其家属,也可以是其亲属,但有些侦查机关对亲属签署的委托书予以拒绝。在办理湖南某高官案件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夫妻均被关押,儿子在国外,唯一的亲人是高官的侄儿,但遭到拒绝,致使无法聘请律师。而律师想拿到关押中的嫌疑人的签名委托又怎样办理呢?侦查人员说“那我管不着”。最终还是通过关系让嫌疑人直接签署了委托。(待续) 内容概要:为什么必须两位律师才能会见?为什么审查起诉期间会见,还要专门办理准予会见手续?为什么侦查机关要限制会见时间和次数?为什么一个嫌疑人或被告人请两个律师必须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为什么不允许律师在会见时谈案情?为什么不允许律师在会见时带去家属的问候和捎回对家属的安慰?为什么不允许家属之外的亲属签署委托书?
本文摘自《华律网》
本站文章由雪亮法律网免费提供,仅作法学交流,请核实后使用,如你有最新的文本,欢迎联系管理员!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