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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违规修改他人银行卡密码 银行被判赔偿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金融法制月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3-28

    ——马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荥阳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2004年6月28日早上,商人马女士到上街铝厂物资配送中心仓库购钢板时,对方提出要先见款后发货。马遂将自己的金穗借记卡交给供货方负责人张仁杰作为购货资金信用凭证,以便下午提货时进行银行结算。
  当天下午生意没有做成,可7月1日马女士拿回自己的借记卡时,发现卡上28.5万元已于6月30日被人取走。马女士报案后,上街公安分局先后将涉嫌诈骗犯罪的李增群、王保河等人刑事拘留,并从王保河夫妇手里追回了2万元赃款,张仁杰携其余巨款而逃。
  原来,供货人张仁杰在拿到马女士的借记卡后就起了歹心,找到同乡王保河夫妇,称他家银行卡上有几十万元存款,他想取出来做生意,可妻子不让用,他也不知道密码,想让王保河的妻子牛某假装他的妻子到银行将密码改改,并说他的亲戚李增群在农行荥阳支行一营业所上班,让牛某到营业所找他就行。
  6月30日上午,牛某拿着张交给她的银行卡找到当班的李增群。李增群就按照事先的约定,让牛胡乱按了6位数作为原密码,并当场操作微机修改设置了新密码。当日下午张仁杰便凭借新密码冒领了马女士的存款28.5万元,付给王保河2万元酬金。
  事后,马女士与农行荥阳支行协调不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农行荥阳支行赔偿被冒领的银行存款26.5万元。荥阳法院审理后,判决农行荥阳支行赔偿马女士被冒领的银行存款26.5万元并支付利息。农行荥阳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2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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