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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咨询(二)
文章作者:刘仍安 文章来源:刘仍安律师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16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

    (解读:这是关于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主要是想明确解释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应当包括哪些。)
    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事实上,上海高院的解答对于租金归属的确立了一个推定原则,即一方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首先推定为共同共有,也就是说,虽然房子是一个人的房子,不管是婚前就有的,或者是婚后取得属一个人所有的,只要存在婚姻关系,租金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摘自<刘仍安律师>
 

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感情已经破裂”?  

    以下各项通常被法院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1)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12)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的;
    (13)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14)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摘自<刘仍安律师>
 

其他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哪些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三、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十四、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摘自<刘仍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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