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业律师 | 典型案例 | 法律资讯 | 律师聘请 | 资源下载 | 图片欣赏 | 我要留言 | 

 
   
             雪亮法律网Alexa排名进入前16万位  [雪亮法律网  2006年6月2日]          
   
   
  您现在的位置: 雪亮法律网 >> 专业律师 >> 公司企业 >> 文章正文
中国企业兼并程序--上市公司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goodlawyer法律论坛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4-2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兼并程序如下: 1.选择目标公司,做出并购决策,拟定并购计划,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并购顾问,筹措资金,并且要做好保密工作。 2.收购上市公司不超过5%的发行在外普通股。 3.进一步收购,当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公告。这不包括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情况。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做出报告前,不得在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4.之后,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做出报告前不得再进行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5.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向证监会做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 6.当按步骤5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达到30%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票持有者发出收购要约,并以货币付款方式收购股票。购买价格取在收购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与在收购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在发出收购要约前,不能再行购买该种股票。 7.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善、不产生误导。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的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而且,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8.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它传播方式。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9.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目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 10.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后每年购买的该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5%。 11.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12.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收购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13.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14.收购后的管理。办理完各种必须的手续后,对目标公司进行重组或改造,或任何其它合法的处置。

    ----摘自《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彭进军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本站文章由雪亮法律网免费提供,仅作法学交流,请核实后使用,如你有最新的文本,欢迎联系管理员!谢谢!

  

文章录入:manz    责任编辑:manz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公司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
     [公司企业]企业财务通则
     [公司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
     [婚姻家庭]离婚十大误区
     [人身侵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房产地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
     [劳动工伤]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
     [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
     [金融证券]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消费权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
     [公司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
     [劳动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金融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
     [合同贸易]略论合同解除权的行
     [公司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咨询中心]办理国内民事公证--
     [金融证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房产地产][实务]房地产商标保
     [人身侵权]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
     

     

    雪亮法律网 版权所有 站长:李建刚律师
    CopyRight www.xlfl.com 2005-2008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有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果您觉得不妥,请和我们管理员联系.
    联系电话:13527507345 咨询QQ:476598609
    渝ICP备05013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