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意 见 书
川英律意非诉(2005)第0269号
成都市生产资料流通协会机电专业委员会:
受贵专委会委托,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听取了贵专委会及其会员单位的介绍,认真审阅了贵专委会及其会员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在初步调查基础上,现就贵专委会提出的关于“成都XXX西部五金机电批发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散发XX西部五金机电城招商资料是否侵犯贵专委会及其会员单位(18家市场)的合法权益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事件的由来
近段时间来,一份以所谓的让大、中、小企业都买得起,租得起,推出占地260亩建一片9万平方米的“西部最大、最繁荣、最具活力、最具人性化的机电市场”的金府西部五金机电城招商资料在市场上出现。据贵专委会介绍,该招商资料是由成都XXX五金机电批发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川XX公司”)煞费苦心制作,其内容多为虚构,言辞浮夸,刻意隐瞒与众商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实,意欲诱使广大不明真相的商家入驻,而且该招商资料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出言贬损、诋毁同行业其他机电市场的商业声誉。
二、我所律师认为川XX公司制作、散发的招商资料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行为是针对成都西门生资一条街及其它机电市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
贵专委会提供的资料显示:地处成都XX的XX一条街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国内贸易部于80年代初,最早兴办并挂牌的国家级生资交易市场。在市委、市府和地方历届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经过20多年的拼搏,终于造就了名满全国,享誉全西南,并与上海北京路生资一条街同样驰名的品牌。
然而,川XX公司却在其制作精美的“XX西部五金机电城”招商资料的首页最显眼位置以中英文双语黑体标示了《新旧市场的比较》来贬损“旧”市场。任何行内人士均能看出,所谓“新”是指XX西部五金机电城,“旧”是指成都XX生资一条街的18家市场及其他机电市场。
川金府公司捏造事实,贬损“旧”市场的相关内容列举如下:
1、《新旧市场的比较》称:“原有的机电市场在功能、设备、设施和规划上已不能适应现有机电行业的发展”。川XX公司凭什么得出如此结论?作为一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有没有资质对所谓“旧机电市场”进行功能、设备、设施和规划等诸多方面进行客观而专业的评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没有权威机构的评估报告和行业内专家准确的分析、预测以及城市规则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的前提下就如此信口开河,妄加评论,显然不仅仅是对自已宣传的不负责任,而是别有用心,居心叵测。
2、《新旧市场的比较》称:“原有的机电市场……许多经营门店为临时搭建用房,安全隐患难以消除”。这明显与事实不符。首先,成都CC生资一条街因其历史悠久商家众多,难免会有几间临建房屋,但绝对不是川XX公司声称的有许多经营门店为临时搭建用房。其次,“安全隐患难以消除”更是无稽之谈,成都XX生资一条街从来没有被消防部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事实上是连年被消防部门评为优质消防单位。
3、《新旧市场的比较》称:“货车不能进入一、二环路,交通拥挤,商家和客户怨声载道。”这更是争眼说瞎话。第一,行业内尽人皆知,货车只是限制进入,而并非禁止进入,事实上,交管部门发放的货车《入城证》数量完全能够适应商家的需求量;第二,一环路改造后,现在交通顺畅,大大方便了商家和客户,这是不争之事实。第三,现在的成都西门生资一条街是生意兴隆,人声鼎沸,不知川XX公司是从何处听得“怨声载道”,如此的信口雌黄也实在是太过份。
4、《新旧市场的比较》称:“原有的机电市场外迁的步伐已是大势所趋”。这样的预测看似目光如炬,仿佛充满了远见卓识, 其实不然。第一,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文件表明原有机电市场需要外迁。第二,与此相反,成都市委、市政府和金牛区委、区政府正在不断地对成都XX生资一条街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要求生资一条街不断提升规模和档次,把市场进一步作大作强。
由上可知,《新旧市场的比较》的内容纯属捏造,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政策依据,其实质是想通过把“旧市场”贬损得一无是处、一塌糊涂来打击、败坏成都XX生资一条街18家市场及其他机电市场的商业信誉,从而凸显“新市场”是如何如何之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川XX公司不仅捏造了虚假事实,而且还进行了散布(大量散发招商资料),损害了“旧”市场( 成都西门生资一条街的市场及其他机电市场)的商业声誉,这种捏造事实的虚假宣传,可能使市场内的商家作出错误判断并离开市场的决策。川XX公司的行为已经给成都XX生资一条街的市场及其他机电市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和长期的不可估量的间接经济损失。我所律师认为川XX公司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了成都市其它机电市场和市场内众多商家的合法权益。
三、川XX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直接侵害成都西门生资一条街机电市场和数千商家的合法权益
为达到诋毁“原有市场”、混淆视听、诱使广大商家作出错误决策而购买或租赁其商铺的目的,川XX公司在虚构了前文所述“旧市场”的“弊端”后,又特意指出:“XX西部五金机电城正是针对上述问题,响应政府号召,为机电贸易行业度身打造的现代化商贸平台”。
川XX公司是如何来“响应政府号召,为机电贸易行业度身打造的现代化商贸平台。”呢?且让我们来看以下广告宣传:
1、“XX西部五金机电城是成都市政府2005年重点工程”。
2、“XX西部五金机电城是政府打造的金府机电大世界项目之一”。
3、“XX西部五金机电城是2005年中国西部五金博览会分会场”。
4、“XX西部五金机电城处于政府规划的机电大世界的龙头位置”
5、其内容先后使用了六个“最”:最繁华、最具商机、最具活力、最具人性化、最方便的购物环境、最完善的配套……。
6、“XX西部五金机电城……让大、中、小型企业买得起、租得起”。
7、“开创机电市场赚钱新时代,错过机遇意味着错过一个时代”。
8、在2005年4月19日川金府公司向“各生产资料经营商家”广为散发招商的《邀请函》中写到:“凭此邀请函领取价值300元礼品一份。”据了解,其“礼品”实际上是价值不足30元的衬衣一件。
咋一看,该招商资料广告宣传的XX西部五金机电城还真是披上了“政府重点项目”“响应政府号召”的靓丽外衣,让人得刮目相看。而实际上呢,完全没有这么回事。据贵专委会介绍,市、区政府根本没有介入川XX公司的招商,其广告宣传纯属拉大旗作虎皮,假借人民政府的威望,无中生有,虚构事实,以达到诱使商家入场之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川XX公司在其招商宣传资料中假借人民政府的威信,虚构事实,欺骗和误导商家,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侵害了其他正当经营的机电市场和广大商家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四、川XX公司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隐瞒与广大商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实,侵害了众商家的知情权。
据查,“XX西部五金机电城”占用的260亩土地是向当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所得,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该类土地,使用者至少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这种土地的地面建筑只能是临时性的,不能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
第二,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土地政策,该宗土地随时有被国家统征,被招标、拍卖或挂牌有偿出让的可能(土地出让金最低也得数亿元人民币)。一旦上述情形出现,国家或土地受让人必然会依法限期搬迁拆除该土地上的机电市场,租赁商家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害不可避免。
第三,该类土地上的建筑物因没有国土证,就不能依法办理产权证,更不可能依法上市交易。招商资料上说这样的商铺“买得起”,实属骗人。
如此对入驻商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实,川金府公司却在其制作精美、条件诱人的招商资料中只字不提,这不可能解释为疏忽大意,只可能是川XX公司在故意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显然,川XX公司不在招商资料中告知机电市场用地实情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广大商家的知情权,诱使商家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作出重大投资决策,直接侵害广大商家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所律师认为川XX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重侵害了成都XX生资一条街的市场及其他机电市场的商业信誉和广大商家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及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律师建议
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分析,我所律师建议贵专委会及其会员单位(18家市场)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1、针对川XX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川XX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是立即停止其招商资料的制作、散发,二是在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成都日报等媒体上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是赔偿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
2、针对川XX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宣传和不如实向商家告知其机电市场的用地状况等行为,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对川金府公司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还广大守法经营者一个公平、规范、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机电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六、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贵专委会及其会员单位提交的书面资料与口头情况介绍并在初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出具。
2、本意见书只是我们的初步法律意见,具体意见有待我们深入了解有关方面资料和全面调查取证后,根据贵专委会的要求另行依法出具。
3、本法律意见仅供贵专委会及其会员单位参考。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团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摘自 《律师的广阔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