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王贞国 律师
1999年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多家媒体发布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其开发的某小区环境优美、绿地成茵,并建有学校,保健站,图书馆,大众健身俱乐部,微机互联网站。并可免费代购机票、火车票等,说得天花乱坠。之后好多购房者在它的诱惑下,与之签订了购房合同,然而等到交房时,才发现广告承诺大部分没有落实,绿地变成了车库,学校、保健站、图书馆、大众健身俱乐部、微机互联网站根本没有。购房者认为是被欺骗了,先后有十六名购房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开发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仲裁庭查明了以上事实,但却认为:开发商为销售房屋所作的广告宣传,不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的构成要件,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应视为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双方所订合同为格式合同,也没有将广告内容纳入合同补充条款,因此,广告宣传的内容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合同的效力。最后,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购房者的仲裁请求。 现在售楼广告可以说是铺天盖地,承诺也是非常地诱人。好多消费者有一种糊涂观念,认为开发商承诺了,肯定能兑现,于是冲着广告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我们绝大多数消费者不明白这些事情,也不知道有这些规定,自然不会提这些要求,再加上签订合同时都是开发商占主导地位,条款已经拟好,更不会主动把广告内容写进合同,给自己戴上“紧箍咒”。而目前的售楼广告大多不具备要约的构成条件,不能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使开发商没有兑现广告承诺,购房者也无法对其进行追究。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广告内容签进合同。
本站文章由雪亮法律网免费提供,仅作法学交流,请核实后使用,如你有最新的文本,欢迎联系管理员!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