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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文本的拟定
文章作者:臧恩富 文章来源: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1-15

    买房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按自己的个性和喜好对所购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更是享受乔迁之喜的前奏,尤其是对于购买了“清水房”的业主来说,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是入住前的必经程序。

    尽管大多数业主在并不了解装饰装修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下,通过选择资信良好的装修公司及施工人员加上自己的勤勉和谨慎也能顺利地完成装修,但对于想避免装修纠纷的业主和打算规范装修日常业务提高工作效率的装修公司及施工人员来说,了解乃至熟悉装修方面的法律知识尤其是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拟定方面的知识还是十分必要的。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适用
  
    依据建设部于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所进行的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根据该定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有别于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该种装修的管理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有别于需要申办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讨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方面的法律问题。
 
    拟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合同和处理这类合同纠纷所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作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发包方的业主与作为承包方的装修公司之间是一种施工合同关系,直接受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相关规定的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一种建筑活动,作为承包方和施工方的装修公司应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装修公司从业资格等问题适用建筑法的调整。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直接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办法共包括五章,即总则、一般规定、开工申报与监督、委托与承接、室内环境质量、竣工验收与保修、法律责任及附则。
 
    由于该办法只是部门规章,虽然办法中有许多禁止性的规定,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禁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禁止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禁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等,但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法律作用是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监督时有法可依,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并不能导致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当事人要使该办法在双方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该办法中的规定纳入合同条款。
 
    4、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1838-93)
   
    该规范属全国通用的行业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工程的质量要求、结构安全和验收规则,适用于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检查和质量验收。由于该行业标准有不同版本,所以要通过当事人将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才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5、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是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编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推广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结构破坏、浪费和扰民等现象,落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实施细则。
 
    除上述现行有效的法律、规章及行业规范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旦正式公布,也将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该解释生效后,将对处理无效施工合同、垫资施工等法律纠纷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请感兴趣的读者密切关注。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文本的拟定
 
    在拟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文本时,可依据上述法律、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9月22日推荐使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参考妥善处理。该示范文本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由专家拟定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指导性。该示范文本的主要合同条款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监理、施工图纸、发包人义务、承包人义务、工程变更、材料的提供、工期延误、质量标准、工程验收与保修、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等十六条。同时该示范文本还提供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等十个附表,这十个附表使得装饰装修合同的主要条款更为清晰明确。
 
    由于上述示范文本是在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颁布之前推出的,合同的名称延用了建设部1997年颁布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定义,称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及当事人现在拟定合同文本时,应将合同名称更改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更为规范,同时合同的内容可依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作适当调整,并且可以在合同中明文规定:该合同文本中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将该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到合同条款中,使之产生合同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
 
    注:本文原载于2004年《大连商情》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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