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地产开发需要的资金量较大,运作周期也较长,而近两年出台的各项法规基本上卡死了开发商“空手套白狼”的可能,如此一来,一些实力较小的开发公司资金回收困难,往往会与建筑商、供货商等发生资金方面的纠纷,以房抵“债”也成了一种惯用做法。但是如此一来,购房人无疑将面对多个所谓的产权主体,几方推来推去,小问题也成了大问题。今天,我们为大家提供一个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想提醒各位读者注意的是,不管开发商与别人是什么关系,你是从开发商手中买到的房子,那么一切问题都应该找开发商解决。
案例 购房款被冲抵为工程款
2002年3月8日,刘先生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房款的总额是444327元。合同签完后,刘先生准备贷款时却被告知买这房子的钱要作为工程抵押款交给建筑公司,也就是说房地产商不给建筑公司钱,就拿这个房子做一个交换。刘先生当时一愣,觉得这种做法很奇怪。由于家里要拆迁,刘先生很需要这套房子,既不认识建筑公司的人,也没有跟建筑公司签任何协议,但是犹豫再三,刘先生还是把钱交给了建筑商。
2002年4月18日,刘先生给了建筑公司10万元,5月16日又付了5万元。由于当初考虑的是贷款购房,因此资金比较紧张,后来刘先生实在拿不出钱来了,和建筑公司商量:1.刘先生从建筑公司贷款付利息;2.拿刘先生家现有的十间平房做抵押;3.另外,刘先生家在青年路加油站后的平房将拆迁,刘先生的房产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加油站已经收走,等占地的房款下来刘先生可连本带息一同支付,但是均被建筑公司驳回。2002年6月4日,建筑公司找到刘先生,要收回刘先生现有的这套房子,刘先生付给他们的15万元可以退回,如果不退房,后果自负。
2002年6月30日,物业公司通知刘先生办理入住手续,交物业费、装修押金、有线入网费、通气费等,很快一切事情均办理完毕,刘先生也拿到了钥匙。但在7月15日,当刘先生再到房间时,却发现房门的锁被人给换了。刘先生找到物业公司,公司领导说不知道此事。公司派人到楼上帮助开锁,但锁难以打开,之后找到了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锁是他们换的,因为开发商不还他们钱。无奈,刘先生又找了开发商,售楼人员表示不管刘先生用什么方式,只要是和建筑商那边商量好,他们就会继续帮刘先生办手续。
刘先生与开发商签的合同后有一个补充协议。其中规订:1.买受人于2002年3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须于2002年3月31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人民币:444327元整;2.房屋入住手续以买受人将房价款全额付给出卖人且房屋交付后办理(期限参见本合同第八条);3.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由于买受人原因要求退房定金不退。
目前,刘先生陷入了两难境地,根本进不了房子,不知到底该找谁,也不知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建筑商无权销售房屋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杨明律师表示:不管刘先生当初是出于什么想法,与开发商签署了一次性付款的合同,可能是认为不久拆迁款就能到手,也可能是销售人员做出了某些承诺。虽然法律意义上建筑公司没有权利换锁,但就事件和合同条款来看,刘先生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他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与开发商、建筑商一起探讨一个三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比如刘先生申请贷款,款项直接由银行拨付建筑公司。如果,其他渠道融资不行、协商也没达成共识,建议刘先生放弃此房,损失会相对较小。
因为,在房屋竣工后6个月内建筑公司对这套房屋的款项享有优先权,在实在拿不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可将此房折价拍卖;而满了6个月,建筑公司将失去这种权利,因此他们当然着急。刘先生的15万元房款的优先权排在后面,一旦房屋被拍卖,在建筑公司款项清偿后,才能轮到他。
同时,即使是刘先生付足全款,建筑商等也没有销售、办理产权证等权利,因此会出现很多后续问题。虽然,开发商可以指定购房人将房款付与他人,但大家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中写清相应条款,以避免开发商与他人在权利、义务上相互推诿。
另外,提醒广大买房者注意,谁卖房给自己,就找谁主张权利,建筑商等其实没有权利与购房者直接打交道。如果在签署合同前,刘先生根本不知道“抵款”一事,也可认为开发商有欺诈行为,从而使自己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摘自《茂名中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