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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 2004年7月7日,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特定橡胶助剂(包括MBT, MBTS, CBS及PVI)进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的调查期除前述调查期之外还包括2000年1月至2002年3月。 3家中国企业南京化工厂(产品为CBS)、山东单县化工有限公司(产品为MBT、MBTS、CBS及PVI)和山东阳谷华泰化工有限公司(产品为PVI)参加了此次反倾销应诉。 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发布立案公告及发出调查问卷后,又针对应诉企业的答卷两次发出补充问卷,并于2005年2月对应诉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2005年6月15日,调查机关就调查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披露,相关利益方对披露内容予以评论,调查机关在参考各方评论意见后于2005年7月6日作出终裁。在4种被调查产品中,印度国内申请人于2005年5月16日撤回了对PVI的调查申请。对于其他3种产品,终裁裁定如下。倾销幅度:对于CBS,南京化工厂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2%,单县化工有限公司倾销幅度为36%,所有其他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38%;对于MBT,单县化工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39%,所有其他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43%;对于MBTS,单县化工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32%,所有其他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37%。 损害及因果关系:终裁认定MBT和CBS的倾销未对印度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损害,而MBTS对印度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损害。 在此案中,4种被调查产品,1种产品(PVI)被撤回申请,2种产品(MBT和CBS)无税结案,仅一种产品(MBTS)被征收反倾销税,且应诉的公司还取得了低于其他生产商的税率。本案的终裁结果将使3种未被征税的产品对印度出口不受影响,并使应诉公司的MBTS产品对印度出口针对其他国内生产商在较长时期内在市场上占据较为有利的地位。 在此案应诉过程中,笔者及印度合作律师,为山东单县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阳谷华泰化工有限公司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为最终获得有利裁决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主要法律问题 1.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本案中印度申请人称,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中国橡胶助剂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据来自市场经济地位的原料价格进行构造。 由于本案的中国应诉企业,或者是从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或者是从传统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有限公司,因此,本案中应诉企业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方面困难较大。因此,虽然在市场经济地位答卷和出口商答卷中,应诉企业对申请人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主张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但是,印度调查机关仍对这一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 应诉企业指出,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调查应限于调查期内,是否给予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应取决于企业在调查期内的情况而非调查期之前的情况,并且在其他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的橡胶助剂产业从未被认定是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下运作的。同时指出,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2A2,橡胶助剂并非受到国家管制的产品。另一方面,应诉企业在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详细说明了企业改制的过程,并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包括中国民商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和最新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法规和规章,同时,还提交了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和有关交易证据,充分证明了应诉企业不论在外部经营、法制环境,还是在内部运营机制方面,都是完全市场化的。在印度调查机关随后进行的实地核查中和核查后,应诉企业又进一步提交了有关证据,证明了中国企业的外贸制度、劳动制度、外汇制度等方面都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运作的。 但是,印度调查机关最终认定,企业的改制过程对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并且扭曲了产品的价格,因此对于应诉企业提出的不应考虑调查期之前企业所有制状况的主张不予接受;并且根据印度反倾销规则认定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转移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不能反映出成本的市场价值,因此企业产品的国内价格不能反映出产品的正常价值。 2.产品的正常价值。由于印度调查机关没有给予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印度调查机关需要构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应诉企业指出,构建正常价值应首先选取合适的第三国的同类产品价格或生产成本,只有在这种方法不可行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印度本国的同类产品价格或生产成本。并且因为原材料、生产规模、生产能力、设施、物流服务和劳动力价格的不同,用印度市场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并不适当。 然而,印度调查机关坚持认为第三国的产品信息不可取得,而申请人在申请中明确指出了印度本国产品的正常价值的构建,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印度本国的成交价格(price paid or payable in India)作为产品的正常价值。 3.应诉企业的出口价格。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中国应诉企业还就企业的出口价格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应诉和配合调查,在未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通过主张对出口价格的调整取得了较为有利的结果。由于涉及应诉企业的商业秘密,本文不作进一步阐述。 4.损害和因果关系。印度国内申请人主张中国橡胶助剂产品的倾销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针对这一主张,中国应诉企业提出,印度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害不可归因于中国对印度的出口;印度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产生于其他原因,换言之,损害和中国产品的出口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损害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印度申请人自身关闭了某些生产部门而需要重组这些部门的人员和债务所导致的。 调查机关对印度国内市场的MBT、MBTS和CBS的产能、产量和销售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了调查分析之后,得出结论,对于MBT产品,调查机关认为印度国内产业的生产、销售和产能和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都有大幅度的下降,而中国进口产品的数量有大幅度的增加。但是,中国进口产品在印度总需求量中所占的比重仍然很低。并且,调查机关认为,印度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下降是由于其价格上涨而并非由于中国产品的进口引起的,因此被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对于CBS产品,调查机关认为印度国内申请人在调查期内仍得到了合理的利润,国内产业在利润和投资回报方面所收到的影响并非重大的和实质性的。 对于MBTS产品,调查机关认为国内产业在产能、市场份额、销售、利润、现金流和投资回报方面所受到的影响是重大的和实质性的,并且是由于中国被调查产品的低价倾销所造成的。 综上所述,中国进口的CBS对印度国内产业未造成损害,MBT产品所遭受的损害与被调查产品的倾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对这两种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而MBTS印度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是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引起的,因此对MBTS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三、两点体会 在本次橡胶助剂反倾销调查中,由于中国应诉企业采取了积极、正确的应诉战略和策略,获得了较好的应诉效果。在本案中我们的经验和体会如下。 1.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反倾销调查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尤其因为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特殊性,国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调查中非常容易受到挑战,如何更好地应对这一挑战,是参与反倾销的企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2.要从始至终采取积极的应诉态度和灵活的应诉策略,即使在调查机关作出了某些不利于应诉方的初步裁断的情况下,也要充分利用反倾销程序所给予应诉方的每一个机会积极阐述己方的主张,最大限度地争取有利的结果。 摘自《首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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