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业律师 | 典型案例 | 法律资讯 | 律师聘请 | 资源下载 | 图片欣赏 | 我要留言 | 

 
   
             雪亮法律网Alexa排名进入前16万位  [雪亮法律网  2006年6月2日]          
   
   
  您现在的位置: 雪亮法律网 >> 专业律师 >> 保险外贸 >> 文章正文
格式条款约定不明 保险公司需赔偿
文章作者:杜宏雁 张…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3-14

    中国法院网讯   3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院对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因 约定不明,被判支付原告朱某医疗保险金2171.65元。

    原告朱某系吉安某中学职工。2003年4月,朱某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处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附加合同第5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患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费用,按相应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2003年10月13日至25日,朱某因病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2846.6元,其中朱某个人支付996.3元,社会医疗统筹支付1850.3元。被告除赔付朱某个人所付款项外,余款以非朱某实际支出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方式获赔医疗费后可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属约定不明。因该保险合同条款属格式条款,依法应作出不利于提供保险条款一方的解释,故原告在社会医疗统筹已支付相关费用后仍可就实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理赔。

    来源:中国法院网

    本站文章由雪亮法律网免费提供,仅作法学交流,请核实后使用,如你有最新的文本,欢迎联系管理员!谢谢!

  

文章录入:manz    责任编辑:manz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公司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
 [公司企业]企业财务通则
 [公司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
 [婚姻家庭]离婚十大误区
 [人身侵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房产地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
 [劳动工伤]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
 [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
 [金融证券]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消费权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
 [公司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
 [劳动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金融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
 [合同贸易]略论合同解除权的行
 [公司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咨询中心]办理国内民事公证--
 [金融证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房产地产][实务]房地产商标保
 [人身侵权]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
 

 

雪亮法律网 版权所有 站长:李建刚律师
CopyRight www.xlfl.com 2005-2008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有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果您觉得不妥,请和我们管理员联系.
联系电话:13527507345 咨询QQ:476598609
渝ICP备05013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