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第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即进口的产品存在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出口国政府给予的财政方面的补贴事实;
第二,存在一定的损害后果,即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意味着,要对进口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不仅要证明存在补贴行为和进口国产业存在损害,而且还要证明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就可以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采取反补贴措施。反之,如果存在补贴,但是并没有导致对国内产业造成上述影响,或者尽管存在上述影响,但是并不存在补贴或者并不是补贴所导致的,就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
在我国负责对补贴和损害的进行调查的机关是什么?
在我国,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但是如果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则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会同农业部进行。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需要审查哪些因素?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补贴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三)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四)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五)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六)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
反补贴条例对“国内产业”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11条,并结合与此配套的新近通过的《反倾销条例》以及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对国内产业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准则:
一、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二、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应当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三、在特殊情形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
反补贴条例对申请书内容有何要求?
申请书应当包含的内容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申请调查的商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等;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以及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