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国内相似产品的生产者和出口企业(下称应诉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步骤积极应诉:
1、 及时应诉
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立案调查通知后,应及时报名应诉,快速作出反应。
应诉组织单位得到反倾销调查立案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已知的涉案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在《国际商报》和《国际经贸消息报》上发布通知,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
应诉组织单位应及时召开反倾销案件应诉协调会议,通报案件基本情况、介绍调查国反倾销案件调查程序、介绍参加竞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并组织竞聘、汇总企业生产和出口情况,初步制订应诉策略。涉案企业应在参加应诉协调会议之前收集整理调查期内涉案产品的成本、生产总量、国内销售价格和向调查国出口的价格及数量等资料。
反倾销调查要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如果我方不参加应诉,起诉国政府有权使用所谓“最佳可获得信息(BIA)”来直接裁决反倾销税,而这种“最佳信息”往往就是起诉方提供的对我方最为不利的因素。当然,终裁结果必然是高额的反倾销税。因此,不应诉等于是不战而降。
积极应诉,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美国的反倾销案中对初裁的“损害”问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般在立案后的25天内召开听证会,45天之内就要作出初裁。而欧盟规定的时间更为紧迫,从立案到填调查问卷只有40天时间。在这短短40几天的时间里,我方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因此抓紧时间、全力以赴是极为必要的。
2、 聘请律师
尽快聘请通晓反倾销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反倾销实践经验丰富、对中国国情比较熟悉、与当地反倾销调查机构联系密切的律师(包括当地和国内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聘用律师应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受聘律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了解中国的经济运行体制,具有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调查工作的经验;
(2)具有反倾销案件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立案前3年内未代理过调查国或地区生产商针对中国产品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申诉;
(4)有能力为涉案企业提供所需的相关服务。
应诉企业应尽可能集中统一聘请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
如应诉企业选聘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应诉时,应诉组织单位应在组织企业回答调查问卷,落实实地核查、就产业损害问题提供抗辩材料等方面加强协调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下列案件的律师选聘,应诉组织单位和应诉企业应事先征询商务部的意见:
(1) 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
(2) 涉案产品对我国出口具有较大影响的,如我国传统大宗产品、拳头产品和出口市场单一的产品;
(3) 涉案企业较多,或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协调的;
(4) 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统一协调的案件。
应诉企业与受聘律师签订书面聘用协议后, 应诉组织单位应向商务部通报所聘律师情况。
应诉组织单位应密切配合受聘律师的工作,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商务部和我驻调查国或地区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告。
另外,最好选择有中国律师工作的外国律师事务所;聘请的外国律师不但要有代理过中国反倾销案的实践经验,而且要注重其业绩;与律师签订包干价合同,律师费由涉诉企业和律师商定。付费的期限可根据案子大小、费用多少而分两次或三次付完。
3、 填写问卷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律师及时向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应诉企业的意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调查问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律师认真填写,按时递交至反倾销调查机构,并随时准备对进一步的补充问卷进行回答。填写问卷时应满足两个原则:第一,有利于出口商原则;第二,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填写问卷时还应注意:第一,根据不同起诉国法律规定安排答卷;第二,搞清答卷每个部分的目的;第三,做到重点突出,粗细适当;第四,所反映的内容力求保持一致。
4、 准备核查
实地核查是反倾销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国外调查机构在核查时均极为认真、细致、严格。因此,应诉企业必须在律师的指导下,全面、充分、认真地进行准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按照核查大纲准备好所有答卷内容的材料和往上、往下的支撑材料,往下追溯到各部门的日报表记录,往上追溯到财务报表及总分类帐;律师在核查前一周先到企业来检查所有材料是否完备,相互之间是否有矛盾,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核查之前,应诉企业内部答卷人员先将所有答卷内容浏览一遍,同时要准备一份主要答卷内容,对在核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问题事先做些准备;核查之前要将回答人员进行分工,答卷具体负责人负责回答,各有关部门、车间的人员作为辅助人员要对本部门支撑材料心中有数。
5、 参加听证会
根据反倾销调查的进展情况,应诉企业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促使反倾销案件向有利于应诉企业的方向发展。如:适时要求召开听证会,利用听证会阐述有利于应诉方的论点,并可届时补充调查问卷等调查时的一些不足。
应诉组织单位可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或进行案件交涉。
应诉组织单位组团参加听证会应报请商务部批准。报批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案件基本情况;
(2) 工作方案;
(3) 听证会具体时间、地点;
(4) 参加听证会团组人员构成及境外预计停留时间;
(5) 国外邀请函复印件。
应诉组织单位在获准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应通知我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应诉组织单位应邀请我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官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期间应接受使领馆的指导并随时汇报工作进展。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使、领馆和商务部报告。
应诉组织单位应在组团参加听证会结束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交总结报告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6、 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以及单独税率的抗辩
在国际经济趋于共融的大形势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所谓的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区分已不符合当今国际社会的发展要求,但是随着全球各国政治、经济利益的不断离合、波动和调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外国对话的各项歧视在今后将长期存在,我们不能对此掉以轻心。
由于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采取一定的歧视性做法,中国应诉企业应当在律师的指导下,结合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及时提出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以及单独税率的抗辩意见,以保证应诉企业的公正待遇,为最终应诉的成功奠定基础。必要时,应诉企业可以取得中国政府以及有关协会、商会的支持和配合,甚至在必要时通过政府施加一定压力。
7、 提出中止协议
在初裁后,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地提出签订中止协议的请求,以争取对应诉企业有利的结果。
中止协议这一程序已经被证明在解决难度大或政治上敏感的案件中是非常有用的。
中止协议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案件中用得越来越普遍。事实上,当遇到反倾销案件时,非市场经济国家似乎都想努力达成一项协议,而不愿就反倾销案件本身进行辩护。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应诉公司如想让商务部中止反倾销调查,可以通过中国有关政府机构与美国商务部进行谈判达成中止协议。中止协议的种类有:
(1)应诉方同意完全停止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
(2)应诉方同意完全停止出口;
(3)应诉方同意彻底消除出口商品所造成的损害影响;
(4)接受数量限制(仅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且中止协议要由出口国政府代表应诉方与美国政府签订)。
中止协议与反倾销令相比有很大优势。反倾销令一经颁布,对每次进口时的倾销幅度必须提供保证金。该保证金只是最终可能交的倾销税的估计值。商务部会在以后对已经发生的销售进行审查,确定应交的实际倾销税额。因此受反倾销令约束的一家公司在其销售产品之时并不确切知道它最终要交的实际税额。通过比较可以知道,在中止协议项下,不必提供保证金,只要公司遵守中止协议,它们便不必对反倾销税承担责任。所以,中止协议提供了更强的确切性,使公司事先知道他们可以安全地进行产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在监督和审查程序方面中止协议比反倾销令所用的时间少,费用也低。
8、 行政复审
在应诉企业的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应诉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反倾销法律的规定申请复审,以便重新进入该市场。如果出口企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出口被调查产品,也可以提出复审。
9、 司法审议和WTO争端解决
应诉企业对最终裁定和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审议,要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决或决定。由于中国业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果国外调查机关的裁决对中国不利或者不公平做法,中国企业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在进口成员方对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并初裁决定采取临时措施时,如果我国出口企业认为该临时措施违背了协议的有关规定,可以我国政府的身份将争议提交争议解决机构处置。
如果我国出口企业对国外反倾销调查当局作出的最终措施不服,既可以对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提交争议解决机构,也可以将接受价格承诺提交争议解决机构。
如果我国出口企业认为进口成员方调查机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着不公正、不客观的现象时,也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