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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律师维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5-19       

  鉴于: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份。
  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2003年×月×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向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公司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北京××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摘自《深圳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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