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肖华忠、男、37岁、汉族、个体、住荣昌县☆☆镇交通东路31号 电话:136354☆☆6
被申请人:曹世新、男、52岁、汉族、务农、住荣昌县☆☆镇育民村四社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曹世新在张先兴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在张先兴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曹世新系农机修理工,了解案件情况且愿意出庭作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曹世新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此致
荣昌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肖华忠(签字)
二00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