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业律师 | 典型案例 | 法律资讯 | 律师聘请 | 资源下载 | 图片欣赏 | 我要留言 | 

         雪亮法律网Alexa排名进入前16万位  [雪亮法律网  2006年6月2日]        
您现在的位置: 雪亮法律网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文章正文
单位犯罪 “一把手”是否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文章作者:奚彬、高…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15       

   新华网南京53电(奚彬、高岩)单位犯罪,“一把手”是否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单位生产、销售有毒生猪案作出判决:单位“一把手”不知情、没有决定和组织实施相关行为,就不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吴英颂、宦庚安分别是江苏龙山亲和农牧公司董事长和副总经理。为了单位的利益,宦庚安决定购买俗称“瘦肉精”的稀释后的盐酸克伦特罗20公斤,并安排公司职工将其中的9公斤配入猪饲料中,饲养生猪100余头,出售屠宰后在无锡江阴市和扬州仪征市销售,违法收入约7万元。此案由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管辖。

    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苏龙山亲和农牧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生猪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是一起典型的单位犯罪案件。根据刑法总则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而,应对这家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双罚”。

    法院认为,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同时又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单位的“一把手”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里对重要问题的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单位实施犯罪时,如果其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主持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依职权个人决定实施相关单位犯罪行为,则应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在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组织、指挥实施单位犯罪,相关事项不在“一把手”本人职权分工范围、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法庭调查,江苏龙山亲和农牧公司生产、销售有毒生猪的单位犯罪行为,是作为副总经理的宦庚安在董事长吴英颂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吴英颂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据此,丰县人民法院判决,江苏龙山亲和农牧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13万元;宦庚安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判决后,被告没有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站文章由雪亮法律网免费提供,仅作法学交流,请核实后使用,如你有最新的文本,欢迎联系管理员!谢谢! 

文章录入:贺律师    责任编辑:贺律师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常用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常用法规]音像制品批发、零
 [常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常用法规]储蓄国债(电子式)
 [常用法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
 [常用法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
 [常用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
 [常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
 [常用法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法律常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
 [常用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常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常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常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常用法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法学理论]刑法学的西方经验
 [常用法规]海关对进出境快件
 [常用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文书范本]关于合资成立公司
 [常用法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雪亮法律网 版权所有 站长:李建刚律师
CopyRight www.xlfl.com 2005-2008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有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果您觉得不妥,请和我们管理员联系.
联系电话:13527507345 咨询QQ:476598609
渝ICP备05013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