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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天上班受伤 劳动关系成立应赔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1-2       

     普法网讯 朱耀峰打工人员向某比约定日提前一天上班,结果发生工伤被锯断手指,造成终生残疾。通过劳动仲裁部门向老板叶某索赔,叶某以未经同意提前上班、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浙江省湖州市
南浔区法院于7月14日判决驳回原告老板叶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叶某应给予被告向某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人民币68344元。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已同意被告来其开办的加工场上班,且在发现被告学冲木料时也未加制止,应视为原告已同意被告学冲木料,故原、被告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被告在工作中因公受伤,原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诉称的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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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贺律师    责任编辑:ma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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