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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当款需要缴税吗?
文章作者:彭志华 赵…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1-2       

     问题:我医院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将十四个店面典当给他人使用。经医院(出典人)与承典人协商,房屋典当期限为五年;一次性将店面典当款1696002元交给出典人;典当期间店面所有权归出典人,使用权和收益权归承典人;典当期满

,出典人一次性将店面典当款全部退还给承典人,承典人将店面返还给出典人;典当期满如出典人不能将店面典当款一次性退还给承典人,则典当店面的所有权归承典人所有,产权过户手续由出典人负责办理;典当期间,承典人有权将店面自己使用或租赁给他人使用,租金归承典人所有。随后医院与承典人签订了协议,承典人向医院一次性付清了典当款。此时税务部门要求我医院缴纳税款。但我们认为,典当期满,出典人一次性将店面典当款全部退还给承典人,承典人将店面返还给出典人,不存在纳税问题;典当期满如出典人不能将店面典当款一次性退还给承典人,则典当店面的所有权归承典人所有,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才需纳税。请问我们的看法对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租赁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64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119号)的规定,典当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典当期内,典当行不得出租或使用典当物品。不符合典当业务的房地产典当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税,属于“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故出典人医院收取典当款1696002元,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江西赣州市地税局 彭志华 赵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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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贺律师    责任编辑:ma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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