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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司企业法律案件及法律咨询事务管理流程
文章作者:鲁尚君 文章来源: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1-12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业务管理流程分为接收程序、调查程序、处理程序、总结程序、归档程序。

第三条 法律事务的处理由公司领导交办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公司按规定的程序移交,并按照规定填写法律事务报告书或法律事务咨询单。移交必须及时、全面,如应诉材料必须在收到起诉书后立即报告和移交,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必须全面反应和提交。

第四条 法律事务部接受法律事务后,应根据待处理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立即指定经办责任人。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业律师负责对该法律事务的处理。

第五条 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业律师对法律事务进行初步分析后,对法律事务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资料。收集的资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原经办人详细书面陈述(或笔录),我方当事单位关于有关该事务的报告和公司领导的批示;

2)当事各方主体情况资料;

3)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4)其他与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业律师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对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向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报告初步处理意贝。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在收到该意见后,应组织集体讨论,形成集体讨论意见。

第七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经集体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经办责任人应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单位,并可要求当事单位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同时应因依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第八条 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业律师在全面掌握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同时,着手处理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可随时要求当事单位配合。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业律师对法律事务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就法律事务的事实和和法律适用形成书面文件,如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法律意见书、报告等。

第十条 所有书面文件在正式上报或提交有关第三方(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以前,必须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阅,并由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业律师和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共同签名后上报或提交。

第十一条 每一件法律事务处理对外完毕,必须在一周内进行总结,提出书面结案报告,分析发生原因及责任分担,并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经办责任人应全面收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法律事务处理流程中,违反本流程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流程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十五条 本流程自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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