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业律师 | 典型案例 | 法律资讯 | 律师聘请 | 资源下载 | 图片欣赏 | 我要留言 | 

          雪亮法律网Alexa排名进入前16万位  [雪亮法律网  2006年6月2日]        
您现在的位置: 雪亮法律网 >> 律师聘请 >> 法律顾问 >> 文章正文
一句话的理解——挽回银行600万!
文章作者:韩龙涛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12       

 2004年1月,我新接受了重庆一家银行的常年法律顾问,就立即遇到一件非常棘手的案件。事情是这样:重庆一家房地产公司在不同时间向银行分别贷款600万。对于第一笔贷款,银行在还款期满后两年内在报纸上进行了崔款公告。对于第二笔600万贷款,银行在还款期满后两年内没有在报纸上进行明确崔款公告,而是公告了1200万的贷款。现在银行要求房产公司偿还此两笔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而房产公司则只承认偿还第一笔贷款,对与第二笔贷款,因银行超过诉讼时效,也未在诉讼时效期内向房产公司崔款,故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所以房产公司拒绝支付,若银行起诉,则奉陪到底。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3月,我做为银行的法律顾问,代理银行把房产公司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第二笔贷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方律师提出:银行未在还款期满后两年内向房产公司主张债权,没有任何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其虽然在两年内崔告了1200万,但房产公司从来没有向银行借此笔贷款,故对不存在的贷款向房产公司崔告是无效的公告,对于第二笔600万,银行从来没有明确的向房产公司崔告过,所以此笔贷款早已超过诉讼时效,银行已经丧失胜诉权。通过第一次庭审后,我明显感觉合议庭有两位法官的意见倾向于对方房产公司。怎么办呢?难道就这样白白看着国有银行资产流失吗?不能,要加强自己的代理词,加强自己观点的说服力,努力说服法官,加强与法官观点的沟通。第二次开庭,我引用大量案例和经典事实,提出我方观点:银行已经在两年内向房产公司崔告了第二笔贷款。虽然房产公司没有单独向银行借款1200万元,但房产公司第一笔和第二笔贷款之和是1200万,故银行崔告的1200万包括第一笔的600万和第二笔的600万,虽然已经对第一笔600万做了崔告,但是,第二次的崔告又对第一笔600万做了重复崔告,这种重复崔告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银行对1200万的崔告不是无中生有,而是符合事实的,故银行已经对第二笔600万向房产公司做了公告。这种公告的方式只不过没有单独公告,而是把两笔贷款加起之和公告,这仅仅是公告方式的不同罢了,并不影响银行已经对第二笔贷款公告的事实。最后,法庭终于接受了我方辩论意见,依法判决房产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做为律师,我又挽回了600万多元的国有资产,我终于又可以美美的酣睡一晚了。

本文摘自《华律网》

文章录入:manz    责任编辑:manz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聘请常识]重庆市物价局  重
 [聘请常识]重庆市律师服务20
 [推荐律师]李建刚律师(重庆
 [法律顾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公司业务人员业务
 [法律顾问]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推荐律师]吴京堂律师(辽宁
 [律所推荐]宏业腾飞律师事务
 [推荐律师]贾锐律师(重庆)
 [推荐律师]吕良彪律师(北京)
 [聘请常识]重庆市律师服务20
 [推荐律师]贾锐律师(重庆)
 [推荐律师]吕良彪律师(北京)
 [法律顾问]大型公司企业法律
 [聘请常识]安徽省律师服务收
 [推荐律师]刘晔律师(上海)
 [律所推荐]北京市致衡律师事
 [推荐律师]殷巧红律师(北京)
 [聘请常识]经济犯罪案件的当
 [聘请常识]北京律师收费标准

雪亮法律网 版权所有 站长:李建刚律师
CopyRight www.xlfl.com 2005-2008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有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果您觉得不妥,请和我们管理员联系.
联系电话:13527507345 咨询QQ:476598609
渝ICP备05013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