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枢律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京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定代表人 、专职高级律师、首届省级“十佳”律师,全国首届十佳律师候选人。
一九八零年从事律师工作,八二年开始任某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兼司法局副局长,某法制报律师业务室主任律师等。同时接受香港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聘请,为其担任法律顾问和名誉董事。
在执业中力争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努力提高律师理论水平和论辩能力。先后在《法学》、《中国律师》、《民主与法制》、《法制世界》、《法制与文明》、《律师与法制》、《深圳法制报》等报刊上发表了《论律师制度的新发展》、《论野蛮装卸行为的法律责任》、《律师法庭辩论发言应该具有严密的逻辑性》、《不允许行政案件被告代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在实践上不可取,在法律上无效力》、《行为人犯罪不知罪,政法机关知罪不治罪》、《现代企业制度与律师新业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必要性》等几十篇专业论文、内容有很多精辟和独到之处,其中大多数被国家或省市司法部门评为优秀论文。
有十分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不仅先后承办和参与过很多国内外有影响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涉外案件,而且还为香港、台湾等地区公民和法人办理了很多法律事务。有较丰富的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经验。
还承办了一些影响较大的海事海商案件、运输和财产保险索赔案件、房地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金融股票案件等。其较长于非诉讼谈判交涉和斡旋,从业以来共调解成功合同、债权债务、房地产、产权、股权等各类纠纷很多件,使委托人未打官司未伤合气,便实现了索赔、讨债、产权、股权和拒赔拒付等各项合法权益。陈枢律师为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经验,曾由司法部用简报形式转发全国以资推广。
在承办案件、担任顾问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努力运用法律、智慧、勇气、谋略和技巧,为中外委托人竭诚服务,使其很多利益失而复得,很多案件反败为胜,很多对头言归于好,较好完成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受到了大多数中外委托人的赞誉。其诉讼文书已收入《中国当代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其本人经历亦经上级司法机关批准,编入《律师名集选》及《中国专家大辞典》中。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等国内传媒及香港传媒就有关法律问题,多次安排进行采访、进行现场直播或约其发表文章,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栏目以《出谋献力巧勇担道义,维权依法高瞻顾全局》为题全面介绍了陈枢律师竭诚为中外企业服务的事迹。《中国企业报》以《用法律亦要用气力,讲技巧亦要讲公道》为题在主要版面对其事迹进行了全面报道。全球最大的中文网站之一搜狐网站也邀请陈律师作为特邀嘉宾,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几位著名法学教授、博士一起,在互联网上解答广大网民提出的法律问题。公众对其产生了较高的评价。
以下为陈枢律师部分业绩:
1、代理吉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广东远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纠纷案;
2、代理北京XXX投资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国国际XX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3、代理北京房地产纠纷诉北京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案;
4、为北京大唐电信产业集团提供法律服务;
5、代理深圳某公司与北京人民大会堂XX总公司高尔夫俱乐部非诉讼调解案;
6、代理中国首例核辐射赔偿纠纷诉吉林化工集团(上市公司)公司案;
7、代理香港某公司深圳"金海岸广场"房地产纠纷案;
8、居间调解深圳和平有限公司与台湾化工有限公司自行车油漆质量纠纷案;
9、代理江苏某建筑公司诉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合同纠纷案;
10、代理某中央新闻单位某研究人员诉北京5博士、硕士名誉侵权纠纷案;
11、非诉讼代理与中国联想集团(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纠纷调解案;
12、代理深圳某高科技公司(拟上市)股东股权纠纷诉讼案;
13、因股票投资纠纷代理起诉中国最大的证券商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案;
14、代理美国某公司非诉讼调解股权纠纷案;
15、代理信息产业部某研究所与香港XX(集团)有限公司、广东XX实业有限公司等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案;
16、为辽宁某市土地局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行政诉讼;等等。
参与或承办过上百件刑事案件,承办了一些国内外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或疑难刑事案件,在北京、广东、辽宁等均有审判阶段或(侦察)检察阶段无罪辩护成功的记录。在北京、深圳并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追究被告人死刑成功的案例。
先后为特大型企业辽宁铁法矿务局、北京联华有限公司、吉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台湾秦亿(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国际法律服务公司等几十家企业、政府或个人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并为部分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陈枢主任手机: 13501022415 陈枢主任办公电话:67676467/67698175(以上三部电话节假日无休,24小时可联络) 邮编:10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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