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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雪亮法律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15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  侦查阶段:800-5000/

2  诉讼阶段:800-5000/

3  一审阶段:1600-15000/

4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10000/

5  曾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5000/

(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三)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  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件外,还应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

免收

50,001元至100,000

1.5%-5%

100001元至1,000,000

1.2%-4%

1,000,001元至5,000,000

1%-3%

5,000,001元至10,000,000

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

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申诉500-5000/件,或计时收费。

四、解答法律咨询:10-100/件,或计时收费。

五、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50-1500

六、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计时收费为50-1000/小时

七、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八、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九、其它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收费标准可在标额的10-30%收取,(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八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收取该费用后,其它任何费用不得收取。

2、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应在此标准下浮3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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