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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鉴定结论相差甚远 赔偿金额相差十五万元
文章作者:古炳勋  … 文章来源:重庆一中院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4-26

    ——江津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技术辅助作用认真“理单” 

    近日,江津市人民法院发挥司法技术审判辅助作用,成功调解一起长达两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2004年5月20日,原告戴世田乘坐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环宇有限公司的长途客车由江津刁家返回几江城途中,因被告车辆失去制动发生翻覆致戴世田全身多处受伤。伤后戴世田在江津市人民医院等处治疗于2005年5月26日出院。出院后戴世田个人及代理人先后于2005年6月22日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戴世田的外伤性帕金森氏综合症(严重不自主运动)评为第Ⅲ级车残”;2005年8月12日委托重庆市江津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戴世田的伤残护理依赖需长期C(三)级护理”。戴世田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种费用(除医疗费外)20余万元。诉讼中,被告申请法院同意对戴世田伤残程度和护理依赖进行重新鉴定,于2005年10月18日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检查结果:对戴世田表现的肢体抖动表现否定为神经系统疾病,智力在正常范围。结论为:“戴世田目前伤残等级为:1、右足损伤为X级;2、右眼损伤为X级;意见为:戴世田目前无需特殊护理。面对三个鉴定单位鉴定结论截然不同的三份鉴定书,赔偿金额相差十五万元,案件承办人感到非常棘手。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不同的结论,其中之一必有瑕疵。如何对专业性的鉴定结论做出科学的判断,不仅影响案件质量,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更关系着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权威。法院必须对期进行鉴别和正确采证,去伪存真。面对案件审理所涉及的司法技术鉴定问题,院领导决定,发挥该院司法技术(法医)人员的审判辅助职能,该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指派一名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有审判员资格的法医参加合议庭。法医参加合议庭后,首先对鉴定结论中双方争执的问题认真梳理,以案卷中提供的原始材料和送鉴定的相关资料为依据,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经验,提出初步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其次,在开庭质证时,协助合议庭重点审查提供鉴定资料的客观准确性,是否全面真实没有争议。同时,根据庭审质证结果最后提出自己对本案应采用鉴定结论的意见,使合议庭取得一致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经过合议庭的多方调解,双方在重庆法医鉴伤所鉴定结论(双X级)的基础上调解结案,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仅6.5余万元。一起因鉴定瑕疵导致原被告双方矛盾激化的案件,运用司法技术的审判辅助功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近年来,江津市法院积极应对司法鉴定改革,尤其是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变更,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探索和发挥基层法院司法技术审判辅助作用:一是及时举办司法鉴定知识专题讲座,增加审判人员司法技术鉴定相关知识;二是规范司法技术(法医)人员案件咨询、不定期列席审判委员讨论案件及参加合议庭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

    文/古炳勋   张忠泽(江津市法院)
    摘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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