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从农村考入大学的女大学生,熟睡中从宿舍上铺跌落下来成了植物人。是学校无责?还是学校负责?
午夜惊魂,女大学生成了植物人
今年24岁的李丽,出生在辽宁省灯塔市的一个普通农家。自幼刻苦学习的她,成绩一直在班级里名列前茅。1999年8月,李丽收到了沈阳师范大学化学与生物学学院的录取通知书。作为村里为数不多的大学本科生,李丽着实让父母在左邻右舍面前风光了一番。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2001年11月19日,沈阳地区出现了少见的流星雨天文景观。由于天文奇观百年不遇,李丽与同寝室的姐妹相约去看流星雨,直到次日凌晨两点她们才赶回寝室上床睡觉。
由于回来的比较晚,几个人很快便进入了梦乡。两个小时过去了,时针指向了四点,只听女生寝室传来“扑通”一声闷响。寝室里的女孩 地睁开双眼,打开了灯,原本睡在上铺的李丽竟然躺在了地上,头下有一摊鲜血,被子还裹在身上,只露出了头和肩。
很快,同学们拨打了急救电话,把李丽送到了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急救。经过医生的诊断,李丽被确诊为“重型颅脑损伤,右硬膜出血”。其间,李丽曾经历了短暂的苏醒,面对前来探病的母亲,她说:“妈妈,别怪我,别担心,我会挺住的。”随后,李丽便彻底进入了昏迷状态,最终成了植物人。
“沈阳师范大学女大学生睡觉摔成植物人”的消息一经传出,人们无不为这个不幸的农家女孩感到可惜。
一审胜诉,李丽获赔九万元
李丽在高中时就入了党,在大学里还担任了学生会干部,这样优秀的女儿,怎么睡一觉就能摔成植物人呢?李丽的父母认为,女儿所在的沈阳师范大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很快,李丽的父母将沈阳师范大学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李丽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2002年9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李丽的病情进行了司法鉴定:李丽的伤残等级为一级。
除此之外,法院还对李丽所使用的学生床进行了现场勘验及测量,经测量其所使用的学生床安全栏板高度为220mm,而且李丽的床铺只铺了两层褥子,并未放置床垫,符合国家标准。由于沈阳师范大学已经与沈阳社会事业管理学校在生活区建设上达成协议,约定由沈阳社会事业管理学校负责生活区的建设和管理,故而沈阳社会事业管理学校被追加为本案的被告。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丽系沈阳师范大学的学生,其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学校应对学生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并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设施及生活设施。由于沈阳师范大学已经与沈阳社会事业管理学校在生活区建设上达成协议,约定由沈阳社会事业管理学校负责生活区的建设和管理,师范大学只负有协助管理的义务。鉴于李丽所使用的学生床符合国家标准,因此,沈阳师范大学与沈阳社会事业管理学校并无违约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003年9月,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沈阳社会事业管理学校赔偿李丽因摔伤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九万余元;沈阳师范大学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论证,学校负有管理责任
宣判后,李丽的父母很快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他们认为:沈阳师范大学提供的床栏板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这是造成李丽摔伤致残的主要原因,学校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一审判定的赔偿数额对于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的李丽来说无疑于杯水车薪。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快便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民事纠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丽的父母与沈阳师范大学和沈阳社会事业管理学校均认为床栏板的高度应当适用我国国家标准GB/T3328-1997。该标准规定双层床安全栏板高度为:不放置床垫大于200mm。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经对李丽睡觉的床板高度进行了实地测量:从下床内顶至上床栏板上沿高度为220mm,从上床床面至上床栏板上沿间高度为154mm。
对于这一测量结果,李丽的家人认为这样的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沈阳师范大学和沈阳社会事业管理学校却认为符合标准。辽宁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岭认为,这个高度到底是从哪里算起,国家标准里面并没有明确说明。为此,代岭律师专门赴北京、上海取证。最终,制定此国家标准的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对此进行了解释:标准中所规定的双层床安全栏板高度是指净高,即床面上表面至安全栏板上沿的垂直距离。这无疑宣告了李丽所使用的床为不合格品。
由于这起女大学生摔伤案件比较复杂,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了能够公正审理案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专门向有关法学专家进行了咨询。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共同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法学专家一致认为:李丽与学校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即是一种实际合同关系,因此对于李丽在学校住宿期间的受伤,从法理的角度说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界人士认为,学校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其特殊性,在教学管理活动中,它既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要确定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对学校的义务在法律上作出科学的界定。虽然教育合同中学校一方的主要义务是教书育人,但是,对于学生的人身、健康、财产等权益,学校还负有尽力予以保障的附随义务。由于社会生活中的情况是纷繁复杂的,要在法律条文中一一明确具体地规定学校在每一种情况下的注意义务标准是不可能的,在很多时候只能是在特定情景中根据法律的原则规定并结合人类生活的经验和逻辑作出具体的判断。正是基于本案中双层床安全栏板高度没有达到国家标准,因此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4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沈阳师范大学应赔付李丽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三十余万元。沈阳社会事业管理学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诉讼,今后费用谁来付
三十多万元对于已经成了植物人的李丽来讲,并不能支撑多久。由于缺少继续治疗的费用,李丽已经被父母接回家中休养。为了让女儿恢复意识,李丽的母亲跑到学校录下了升旗仪式的录音。“她长这么大,一直在上学,应该对这个声音最熟悉了。”,李丽的母亲说,“我不会唱歌,现在更是一唱就哭。只好给她放磁带,希望她能听见。”
2005年5月,带着法院判决后又发生的七万多元的医药费收据,李丽的父亲再次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一次性赔偿(以40年为准)118万元。
2005年10月12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北陵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应沈阳师范大学要求,法院追加沈阳社会事业管理学校为第三人。对于李丽的诉讼请求,被告方沈阳师范大学以及沈阳社会事业管理学校都对一次性赔付治疗费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此后的花费无法预见,应该以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进行赔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官司一般都只判处赔付已经发生的费用,而因为缺乏证据以及预知性,对未来将发生的费用都要另行起诉进行索赔。
一次次的诉讼,对于李丽一家来说,无疑是个痛苦的经历。“孩子离不开人,她爸要是出去打官司,我就得找人来帮我伺候她,而且我们现在几乎把亲戚都借了个遍,根本就拿不出钱来为她治疗。”现实的困难,让李丽家人决定再次走上法庭。
是遵循法律的规定,还是考虑当事人的情况,法院当庭没有作出裁判。李丽的父母告诉记者,无论法院的判决是怎样的结果,李丽尽快苏醒已经成为李丽一家人惟一企盼的事情。
摘自《中国律师调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