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林万泉 兰… 文章来源:东方法律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1-23 |
每年都看到因未成年人溺水身亡起纠纷的报道,昨日,在泸州纳溪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成年人共同游泳,其中一人被水淹死引发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死者父母索赔15000元,获赔6000元。 王骏、易永、龙涛三人,从小学、初中到高中都是同学,相互关系好,时常相约一起玩耍,且均已成年。2004年7月23日下午,王骏、易永、龙涛三人共同约集到纳溪城区郊外倒流河游泳,大约一个小时左右,王骏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易永、龙涛二人游得正高兴,忽然不见王骏身影,预感事情不妙,急忙呼救,并报110寻求急救,终因时间关系,多方救助无果,第二天上午才将王骏某尸体打捞上岸。事后,王骏之父母为火化安葬王骏用去费用5672元。 王骏之父母认为,易永、龙涛二人对王骏的死亡虽然没有过错,但自己夫妻二人抚养王骏达20多岁,所造成的损失确实不小,多次找易永、龙涛二人分担未果,起诉要求易永、龙涛二人共同补偿其精神及物质损失共计15000元。 被告易永、龙涛认为,王骏已是成年人,他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有正确的估价,他当时能否游过去,别人是无法判断的,自己没有过错;王骏的死亡对其父母来说当然精神痛苦,但对于他们来讲,失去同学、朋友,精神也痛苦;且王骏死亡后已分别作了陪伴和适当的物质补偿,不同意王骏父母的诉讼请求。 纳溪法院认为,王骏、易永、龙涛三人均已年满二十周岁,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各人对自身的民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骏、易永、龙涛三人在共同约集游泳的活动过程中,虽然易永、龙涛二人的行为对王骏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都没有过错,但毕竟是三人在一起共同玩耍、游泳的活动中,王骏意外死亡,而王骏的死亡确实在客观上给其父母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从我国民间传统的道义上讲,王骏、易永、龙涛三人在共同游泳的活动中,都没有尽好相互照顾他人的义务,只顾自己的游玩尽兴,而忽视他方的安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以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所以,易永、龙涛二人对王骏之父母的精神损害不作赔偿,但对其父母已经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作适当的分担。 最后,在纳溪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易永某、龙涛某分别补偿王骏之父母的物质损失3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摘自<东方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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