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业律师 | 典型案例 | 法律资讯 | 律师聘请 | 资源下载 | 图片欣赏 | 我要留言 | 

         雪亮法律网Alexa排名进入前16万位  [雪亮法律网  2006年6月2日]        
您现在的位置: 雪亮法律网 >> 典型案例 >> 民事诉讼 >> 案例正文
广告横幅从天而降车翻人伤
文章作者:谢伟文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1-23

    梁某骑摩托车时被飘落的黄色横幅绊倒,造成车翻人伤的交通事故。为讨损失,他将广告的悬挂者和受益人一起告上了法庭。1月19日,经广西横县人民法院调解,广告的悬挂者李某、受益人梁某共同连带赔偿受害者滕某医药费、后续治疗费1.5万元。

    2005年8月28日,梁某为其开办的横县某通讯服务部做户外广告宣传,并委托李某开办的横县某广告部代为制作悬挂,双方未约定在乡镇级的广告业务的广告拆除时间。2005年9月24日上午8时左右,滕某驾驶自有的桂F22631两轮摩托车沿县道479线由横县石塘镇往平马镇方向正常行驶,至良圻农场菜市往糖厂方向约200米处时,遭遇一幅标注有“某某电讯”字样的黄色横幅飘落并卷起绊着车头,致使摩托车失控翻车,造成滕某车翻人伤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横县某广告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滕某认为,横县某通讯服务部虽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横县某通讯服务部为横幅的所有人。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通讯服务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两被告应当连带承担原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滕某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某、梁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滕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6132.04元。

    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一起争议较大的广告飘落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化解。
    摘自<中国法院网>

案例录入:manz    责任编辑:manz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民事诉讼]中国进出口银行
 [行政诉讼]许文庆与国家知
 [刑事案件]重庆市渝中区人
 [民事诉讼]立邦涂料(中国
 [行政诉讼]重庆市国土资源
 [行政诉讼]经销劣质鱼粉行
 [行政诉讼]对一起重复处理
 [民事诉讼]王某与黄某合伙
 [刑事案件]樊某涉嫌贪污案
 [民事诉讼]重庆海来科贸有
 [刑事案件]樊某涉嫌贪污案
 [民事诉讼]合资合作开发房
 [民事诉讼]人工授精子女抚
 [刑事案件]顿海山、秦明卫
 [民事诉讼]工作期间发病死
 [民事诉讼]银行承兑汇票纠
 [民事诉讼]用互联网发布足
 [民事诉讼]广告横幅从天而

雪亮法律网 版权所有 站长:李建刚律师
CopyRight www.xlfl.com 2005-2008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有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果您觉得不妥,请和我们管理员联系.
联系电话:13527507345 咨询QQ:476598609
渝ICP备05013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