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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日期为十年前 要求按消法退一赔一
文章作者:张志慧 文章来源:嘉定法院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1-9

  原以为能以百分之三十的价格买到海关罚没“新车”,没想到,最终拍卖方承诺的这批“新车”的行驶证登记日期是十年前的出厂日期。曾先生认为拍卖方存在欺诈,起诉至法院要求拍卖方按照消法退一赔一。日前,嘉定区法院对这起拍卖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4年9月,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举行“周周拍”活动对一批海关罚没新车进行拍卖。曾先生对其中一辆出厂日期为1993年,车型为欧宝欧米茄,起拍价为97500元的车辆产生了兴趣。在察看了车况和车辆检查表后,曾先生当场向拍卖中心的经理咨询了车辆的上牌情况。该经理答复:以往的罚没车辆上牌日期为登记日期。在此情况下,曾先生参加了拍卖会,以101000元的价格拍下了那辆欧宝欧米茄车,并当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交付了佣金等相关费用。

  然而因被告工作人员的差错,提供的相关材料中将车架号WOL误写为W0L,原本原告可在一个月内办结的上牌手续拖延了四个月。而最终在2005年1月上牌时,原告又被车辆管理部门告知,按照有关规定,罚没车辆行驶证的登记日期为出厂日期即1993年而非上牌日期。这与拍卖中心当初承诺的完全不同!一怒之下,曾先生把拍卖中心告上了法庭。曾先生认为,拍卖中心在拍卖时向其明确陈述上牌日期为车辆的注册登记日期,而实际并非如此,讼争车辆并非被告所称的罚没新车,而是旧车,拍卖中心的欺骗行为导致缩短了车辆的使用年限和价值,同时拍卖中心将车架号WOL写成W0L,造成其四个月内无法上牌使用车辆。曾先生认为拍卖中心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要求解除双方的拍卖合同,对车辆退一赔一,赔偿原告支付的佣金、车辆维修费等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辩称,被告严格按照拍卖规则,在拍卖前向原告提供了查看讼争车辆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并在该车辆上附有拍品情况表及车辆检查表,在车辆检查表上标明车辆的瑕疵,原告亦实地查看了车辆的具体状况,并经公开竞价买受了讼争车辆。被告所购车辆的起拍价为原价的百分之三十,显然不能和新车一样看待,根本不存在降低车辆使用价值的事实。海关罚没新车中,新车的概念是指没有经过车辆登记部门登记过的车统称新车,仅指登记意义上的新车,并非物理意义上新车;被告方经理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对原告办理上牌手续所作的解释,不是被告对原告所作的承诺,故被告的行为未构成欺诈;车架号WOL写成为W0L,确属被告审查不严,造成原告四个月无法上牌使用,对此被告愿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受海关的委托拍卖罚没的走私车辆,拍卖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相关法规未对新车的概念作出明确解释的情况下,考虑到《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以是否办理过注册登记为界定旧机动车的范畴,结合原告在拍卖前已实地查看车辆和车辆检查表,明知车辆的新旧程度及具体状况,且被告已公示车辆存在的瑕疵、定价情况,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节,故对原告认为被告对讼争车辆标明为罚没新车为由误导原告的意见,不予采信。拍卖前,被告方人员在未充分了解罚没车辆办理牌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凭以往的工作经验作出的答复,实有不妥之处,但就整个拍卖过程而言,尚不构成欺诈,被告因此自愿赔偿原告12000元可予照准。故判决被告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曾先生12000元;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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